企业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与竞业禁止合理使用北京唐青林律师-.docxVIP

企业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与竞业禁止合理使用北京唐青林律师-.docx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企业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与竞业禁止合理使用北京唐青林律师-

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合理使用深圳市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大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上诉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案件要旨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义务源于法律的规定,是员工的一项法定义务;竞业禁止是一项约定义务,需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竞业禁止是必威体育官网网址的重要手段,通过订立竞业禁止条款,可以减少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是竞业限制的目的,订立竞业限制条款最终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上诉人深圳市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简称星某文化传播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6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从事广告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另行办理审批登记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产品包装设计、市场营销策划(以上不含限制项目)。  被告赵某于2008年4月1日进入星某文化传播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10日,星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被告赵某签订必威体育官网网址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期限、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津贴等都作出了明确约定。2010年3月15日,被告赵某向星某文化传播公司辞职。 2009年11月24日,星某文化传播公司与远某地产(中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远某公司)签订《活动承办合同》,由中山远某公司委托星某文化传播公司组织久仰一墅风范--远某城半山别墅区Ⅲ产品鉴赏会活动合同中显示有中山远某公司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星某文化传播公司主张其为中山远某公司承办上述活动的具体经办人为被告赵某,但赵某予以否认。  2010年10月18日,星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庭审时,星某文化传播公司明确其于本案中要求保护的商业秘密为有关中山远某公司的客户名单、客户资料,包括中山远某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经营方案及意向等信息。  另查,被上诉人深圳市大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文化传播公司)成立于2010年3月11日,法定代表人为被告赵某,经营范围:文化活动策划、礼仪活动策划等。 再查,远某杯青少年艺术钢琴邀请赛章程显示:远某杯青少年艺术钢琴邀请赛将于2010年4月3日至8月16日在中国中山举行。被告大某文化传播公司承认其承办上述邀请赛。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星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请保护的商业秘密为有关中山远某公司的客户名单、客户资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特定客户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应具备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必要条件。客户作为单位或个人的存在,具有公开性,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一般都需要通过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并经反复接触、交易,从而形成相对长期稳定的客户信息资料。星某文化传播公司可以通过交易发生、经营往来、投入劳动、付出时间和资金等方面的举证来表明其与客户之间已经建立了相对长期稳定的业务关系。  为支持其有关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诉讼主张,星某文化传播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星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中山远某公司于2009年11月24日签订的《活动承办合同》。该合同签订时间为2009年11月24日,距星某文化传播公司起诉之日尚不足1年时间,从交易时间、交易次数的角度考虑,仅凭星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中山远某公司发生的一次交易,不足以证明中山远某公司系星某文化传播公司经过长期培育或依据其服务品质而赢得的特定客户,不足以证明星某文化传播公司与中山远某公司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因此,星某文化传播公司诉讼主张的有关中山远某公司的客户名单、客户资料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条件,应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原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深圳市星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为本案事实。  另查,上诉人星某文化传播公司起诉认为,赵某在星某文化传播公司任职期间,就已筹备成立与星某文化传播公司经

文档评论(0)

31796016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