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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创税收优惠事项清单-山西国家税务局
附件
晋城市国家税务局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
“双创”税收优惠事项清单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事项
在企业初创期,纳税人除可以享受小微企业等普惠式的税收优惠外,部分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也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个人,免征增值税。
(二)2020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三)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四)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五)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八)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52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九)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60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十)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一)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二)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三)对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四)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五)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十六)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十七)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达到规定比例,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十八)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达到规定比例,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十九)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按应纳税额的50%缴纳个人所得税,减征期限为5年。
(二十)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十一)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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