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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宗德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之现状与发展
经济社会转型与环境法的发展
——2012中达环境法论坛(2012.11.16~ 18·武汉)论文集
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之现状与发展
*
刘宗德 (台湾政治大学)
一、前言
台湾环境影响评估法于 1994 年 12 月 30 日制定公布施行,迄今已满 17 年。相较于美国 1969
年即启世界各国之先,制定国家环境政策法(NEPA),于该法明文有关环境影响说明书等规定;德
国于 1990 年因应欧洲共同体指令制定公布环境影响评估法(UVPG) ;日本早自 1973 年已由地方公
共团体采取制定要纲(相当于台湾之自治规则)或条例(相当于台湾之自治条例)之立法方式先行
实施,以至 1999 年由中央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法1 ,台湾环评制度之立法建制,相对起步稍缓。此与
台湾早期偏重经济发展优先,环保专业人才欠缺,民众环保观念未启,本土化之环评制度如何创建,
尚待摸索,及至立法过程中,因立法理念宗旨及整体法律架构之设计,究以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间,
孰者优先,各方意见争执甚剧,草案版本数度改换、多所折冲有关。
环评法立法之后,随着经济发展对环境之影响显在化,民主政治成熟,兼以民众环保意识提升,
环保公益团体主导环境议题抗争活动日趋频繁,行政法院裁判见解确立而开启环评程序之司法审查
2
后 ,整体制度之实施结果,虽能有效预防、监督及制衡开发行为所致环境不良影响之冲击,但制
度创立当初所未虑及之争议问题,亦渐次浮现。尤以近年来由环保公益团体带领开发行为当地居民,
循行政诉讼途径,争议环境影响评估之审查结论,藉以阻止开发行为之实施,甚而法院判决环评主
管机关败诉致撤销环评审查结论之案例成立,后续环评程序之应有作法,更于原告之环保团体或当
3
地居民与被告之环评主管机关间,引起重大争论 ,既有环评制度之设计有再加厘清或检讨之必要。
本文介绍台湾环境影响评估制度之现状与发展,首先回顾制度之立法背景、经过,并概略整理
台湾环境影响评估法之主要内容。其次,统计开发单位所提出开发行为之环评书件进入环评程序后,
环评审查结论之实践状况,再针对环评法实施过程中所遭遇之重要争点,尤其经相关团体或利害关
系人提起行政诉讼后,于个案环评事件所争议之问题点及法院裁判确立之见解,加以阐释。最后,
提出现阶段环评制度在台湾应检讨改革之议题,展望未来制度发展之因应作法。
二、台湾环评法之立法过程
(一)立法前概况
环境影响评估之观念,初次引进台湾作为环境政策研议方针,应追溯自 1978 年 1 月行政院第
一次科技会议中提出此概念,至来年(1979 年)5 月,由行政院院会通过科学技术发展方案,其中
规定「卫生署主办有关单位会办建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并初步制定实施方针。其后,于 1980 年
4 月召开「推动建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执行计划协商会议」,因台湾缺乏此方面专业技术与行政经
验人才,决议宜先行举办示范性环境影响评估之小型计划,以撷取经验、技术,建立模式,并作成
实施「台湾北部沿海工业区环境影响评估示范计划」等四项决议,并于同年 6 月经行政院院会通过,
正式确定推展建立环境影响评估制度4 。初步之立法作业,由行政院卫生署下成立环境保护局,于
* 作者简介:刘宗德,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教授,台湾行政法学会理事长。
1 台湾环评法之立法前,学者曾针对各国环评法制加以比较,参照邱聪智:《环境影响评估法制之比较研究(上)
(下)》,载《法学丛刊》,第113 期,1984 年,72 页以下;第 114 期,1984 年,90 页以下。
2 开发单位申请开发行为之许可,向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提出环评书件,由目的事业主管机关转送环评主管机关,经
环评审查委员会审查后,所作成通过与否之审查结论,于 2003 年 4 月 23 日最高行政法院2003 年裁字第 519 号裁
定,认为具有行政处分之性质,此后,因环评审查结论可独立成为行政争讼之对象,开启司法审查环评案件之机制。
3 此为中部科学工业园区第三期发展区(后里基地-七星农场部分)开发计划,行政院环保署作成有条件通过之环
评审查结论,经最高行政法院 2010 年判字第 30 号判决撤销确定,因属首次案例,关于环评审查结论遭法院判决撤
销后,开发许可之效力如何及后续应否停止开发行为,原告居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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