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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坛』 [案例探讨]偷窥可否叛强奸?(讨论) 作者:温暖的回家?提交日期:2009-4-16 7:34:00 访问:1029 回复:46 岁的李某为人和善,邻居们对他的印象都不错。谁也没想到,这位“好人”因为暗恋邻居刘某,竟引发了一起刑事案。 据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去年4月17日晚,李某在家喝点酒后,仗着“酒胆”,趁夜翻墙进入刘某家。当他准备进入刘某家客厅时,发现刘某正在客厅看电视。李某赶紧收住脚步,爬上刘某院落中的一棵树伺机而动。他在树上艰难度过4个多小时后,天气突变。在一阵电闪雷鸣中,刘某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昼。刘某受惊之下,无意间发现躲在树上的李某。李某情知事情败露,跳下树逃回家中。次日早上,李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面对民警,李某坦白了他爬上树的主观意图,表示愿意接受刑法处罚。 此案近日在新都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从主观上终止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缓刑1年。 获悉此案判决结果后,一些市民对此感到疑虑。川大法院学院副教授莫晓宇认为,李某爬上刘某家的树,已经接近了刘某,事实上已为实施犯罪创造了条件。从刑法规定上讲,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我国刑法对故意犯罪的打击起点,就是从犯罪预备状态时开始的,李某的行为同样构成了强奸罪。 作者:龙泉司寇 回复日期:2009-04-16 08:41:16 ? 法院的判决稍重了些。鉴于李某坦白从宽,且未产生严重的实际损害后果,应该免于刑事处罚。 作者:西湖小飞 回复日期:2009-04-16 08:42:22 ? 本来是犯罪预备不假,但实际上构成了犯罪中止,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应当免除处罚。 作者:星飒 回复日期:2009-04-16 08:52:47 ? 其实这个案子暴露了我国司法制度中律师介入时间的最大弊端,如果在公安机关审讯时,即有律师介入,李某完全可以得到应有的法律服务,如果再有沉默权的话,李某拍拍屁股就可以出来了 作者:西湖小飞 回复日期:2009-04-16 09:06:54 ? 司法制度弊端固然是一个原因, 但这个依然是明显的错案, 即便通过李某口供认定其确有强奸犯意, 但事实行为明显是主动放弃犯罪, 属于中止犯, 没有实际损害, “应当”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 作者:孤独的漫步者1 回复日期:2009-04-16 10:09:17 ? 是中止吗?不是吧,应该是未遂吧, 上边说的清楚,李某知道事情败露,才逃跑,是被动的逃跑,不是自己主动停止犯罪,不是中止,是未遂! 作者:西湖小飞 回复日期:2009-04-16 10:49:02 ? 楼上, 这里追究的是强奸罪, 难道被(女性)受害人看到就能导致强奸未遂了? 当时李某是否可以把强奸进行到底? 这是判断中止or未遂的关键。 另外其实尽管李某的口供,这个强奸犯意也是相当勉强的, 可能他本人以为他的这种想法就是强奸, 其实我不认为其有“真正”的强奸犯意。 这里有仅凭口供定罪的嫌疑,和刑事诉讼法针对口供的原则有所不符。 作者:西湖小飞 回复日期:2009-04-16 10:53:44 ? 还有一个问题, 未遂只能出现在实行阶段,而不能出现在预备阶段。 李某当时进入他人院落,爬在树上, 只能算是预备强奸犯罪, 尚未着手实施, 不可能构成强奸未遂。 作者:bintao 回复日期:2009-04-16 11:02:46 ? 不论当事人是中止还是未遂,他没有罪。根据刑事证据规则,本案只有当事人的自认而没有其他证据,孤证不可能成为定案的依据!况且,只有当事人的自认而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将其定罪,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既然是这样,也就不必论证犯罪形态了。 作者:bintao 回复日期:2009-04-16 11:08:43 ? 《刑事诉讼法》法条: 第四十六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作者:温暖的回家 回复日期:2009-04-16 11:12:20 ? 同意小飞的观点,我也觉得法院判的有问题。 1,李某虽然有犯罪预备,但是没有造成实质上的伤害,最多也只是使受害人受到了惊吓。根据但书解释,情节显著,但是危害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2,李某放弃犯罪的原因来自于他的主观意愿,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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