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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贵州公务员笔试考试法律常识-要约与要约遨请
2016贵州公务员笔试考试法律常识:要约与要约遨请 (一)要约的构成要件(四个) ? 例1甲与妻子乙在家中商量,将自家的汽车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朋友丙。不料,甲、乙的说话被在墙外的丙偷听到。丙觉得这笔生意不错,愿意玉成其事。丙等了很久,不见甲、乙有何动静。为防节外生枝,丙给甲、乙发了一封信,要旨是:“我,丙,同意以30万元的价格购买你们的汽车。”甲、乙接到该信后未置可否。①对特定人发出的要约,须依序经过三个阶段,才能生效: (a)作成要约(使其客观上存在);(b)作出(向相对人所在方向发出);(c)到达(非对话方式作出)或被了解(对话方式作出)。②甲、乙对丙的要约尚未作出,要约就不可能生效,丙无承诺的资格。③丙给甲、乙写的信只能算一个要约。故甲、乙与丙的买卖合同尚未成立。 例2①甲给乙写信,载明:“愿以3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去年购买的那部汽车出售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且有受拘束的意思(乙若承诺,则买卖合同成立),故甲的意思表示构成要约。②甲给乙写信,载明:“正在考虑,以3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去年购买的那部汽车出售给乙。”甲的意思表示包含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但不具有受拘束的意思(“正在考虑”),故甲的意思表示不构成要约。 对特定人的要约VS对不特定人的要约?要约都是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未对相对人作出的,要约不能生效。根据相对人是否特定,要约分为对特定人的要约和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到站的公共汽车、自动售货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均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二者的核心区别有两点: (1)生效时间不同。①对特定人的要约,自要约到达相对人或自相对人了解时生效。②对不特定人的要约,自作出时生效。 (2)要约失效的情况不同。①对特定人的要约,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失效。②对不特定的要约,部分受要约人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要约并不失去效力。 (二)要约邀请(《合同法》第15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不能成为承诺的对象。承诺的对象必须是正在生效的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意思表示均为要约邀请。 但有例外: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司法考试喜欢考的情形是:以广告作出旨在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若符合要约的要件(特别是须包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标的与数量),应认定为对不特定人发出买卖合同的要约。 招标公告VS拍卖公告?(1)拍卖:①拍卖公告为要约邀请;②竞价为要约(有更高竞价出现,该竞价即失效)③拍定为承诺;④根据《拍卖法》第52条的规定,拍定虽为承诺,但拍定时合同尚未成立合同于签订成交确认书时成立。 (2)招标:①招标公告为要约邀请;②投标为要约;③定标(决标)为承诺(“开标”不具有合同法上的意义);④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的规定,定标时合同尚未成立,合同于签订书面合同时成立。 (三)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性质(★★★) 相关法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第3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房地产开发商作为出卖人所作出的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若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该广告或者宣传资料应定性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要约。其内容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三个条件是:①广告和宣传资料说明和允诺的对象是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②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③该说明和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典型真题 〔I〕喜好网球和游泳的起某从宏大公司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交房时发现购房时宏大公司售楼部所展示的该小区模型中的网球场和游泳池并不存在。经查,该小区设计中并无网球场和游泳池。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年·卷三·54题一ABD) A.赵某有权要求退房 B.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发大公司承担缔约过错责任 C.赵某如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双倍返遝购房款 D.赵某如不要求退房,有权请求宏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解析]①宏大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合同法》第54条,受害人赵某享有撤销权。故A选项正确;B选项正确。②消费者购买商品房遭受欺诈的,不能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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