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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比较

产权理论:马克思和科斯的比较 作者:吴易风(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 100872) 《中国社会科学》2007(2) 本文通过对“科斯有产权理论而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断语考释,并从研究产权理论的个人学术背景、产权理论方法论、产权理论体系、产权理论的政策含义、产权理论的历史地位几个方面对马克思产权理论和科斯产权理论进行了比较研究和评价。 关键词 马克思 科斯 产权理论 一、“科斯有产权理论而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断语考释 在我国,近十多年来,一直流行着一个说法:科斯有产权理论而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甚至还说:在马克思著作中,连产权这一用语也没有。 持上述观点的主要是盲目推崇科斯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家。他们不仅认为科斯的产权理论是科学的产权理论,而且认为这是惟一科学的产权理论。 也有极少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他们只是因为在马克思部分著作中译本没有找到产权字样,便断言马克思只有所有制理论,而没有产权理论。 “科斯有产权理论而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的论断,事关重大,实有严肃考释的必要。 马克思系统地研究了与经济领域的生产关系相对应的法律领域的财产关系,研究了与财产有关的法的权利。在英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很多可以译为财产权或产权的英文词组:property rights,the rights of property,等。在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即使这些词组没有都译为财产权或产权,财产关系、财产权、产权等译名出现的次数也还相当之多。经检索,这三个译名出现的次数分别为:财产关系,74次;财产权,42次;产权,77次。 马克思不仅研究了复数形式的财产权或产权,而且研究并论述了复数形式的财产权或产权中所包含的各单项权利: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经营权、索取权、继承权、不可侵犯权等一系列法的权利。经检索,这些译名在中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出现的次数分别为:所有权,1284次;占有权,60 次;使用权,50次;支配权,116次;经营权,4次;索取权,24次;继承权,267次;不可侵犯权,6次。 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表现。马克思的《资本论》是一部详尽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以及和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科学巨著,也是一部全面地剖析作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法律表现的资本主义财产关系的科学巨著。事实上,马克思关于财产关系和产权(以下均用产权作为财产权的简称)的大量论述,构建了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大厦的主体工程。 科斯的产权理论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无法与马克思相提并论。在篇数不多的文章中,科斯对产权有所论述,然而语焉不详。科斯主张产权清晰,可是他的产权理论从概念到命题都不清晰,因而受到学术界的质疑。一种委婉的批评是:科斯的产权理论在他的文章中“是隐含的,而不是明确表述的。”① 一种辩解性的神秘说法是:科斯的逻辑虽不算高手,但他的 ———————————— * 本文是中国人民大学985工程重大攻关项目《产权理论与实践》课题组和211工程《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比较研究》课题组的阶段性成果。 ① 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第166页。 “思想深不可测”①,他的“创见有如神龙见首不见尾”。②“神龙”是时隐时现、不见全貌、神秘难测的,这种“有如神龙”的产权理论在西方国家导致多种理解和解释,并引起长期争论。 与国内某些否认马克思有产权理论的经济学家不同,国外比较尊重历史事实的经济学家承认马克思有产权理论,而且承认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例如,对产 权理论有研究的美国得克萨斯AM大学教授S. 佩乔维奇在《马克思、产权学派和社会演化过程》中对马克思和西方产权学派的产权理论进行比较时说:“马克思是第一位有产权理论的社会科学家。”③ 可见,“科斯有产权理论而马克思没有产权理论”的断语,没有任何根据。这一断语,只能被証伪,不能被证实。 二、马克思和科斯研究产权理论的个人学术背景比较 研究产权理论,除了要有哲学、历史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知识外,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至少有:第一,对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有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第二,对法学以及与财产有关的法律有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第三,在此基础上,对政治经济学或经济学与法学和法律的关系有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 马克思先在波恩大学法律系、后在柏林大学法律系攻读法律专业。大学毕业时,他不仅已经具有系统的法学和法律专业知识,而且对哲学和历史已经进行了相当深入的研究。 大学毕业后,马克思在担任《莱茵报》主编期间,十分关注当时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他从经济和法两个方面对莱茵省议会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发表了评论。这场辩论使他懂得,法的问题不是孤立的,而是与经济密切相关。这场辩论成为推动他研究经济问题的最初动因。《莱茵报》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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