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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的简答题参考格式:概念+内容+注意事项1.【民事诉讼】: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特点】:当事人在诉讼对抗上的平等性;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纠纷解决的强制性和终局性。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产生的、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主体之间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特点】:(一)是程序主体之间形成的多个关系;(二)是以审判权和诉权为基础的关系;(三)是既独立又统一的关系。 3.【诉的要素】:构成一个独立之诉不可缺少的基本因素。 1.诉的主体:诉讼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2诉的理由:当事人提出诉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根据;3诉的标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加以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4.【诉的标的(意义)】:1确定审判的范围;2确定双方当事人抗辩的对象;3确定诉的合并和变更;4既判力产生的基础:“一事不再理”。 5.【确认之诉】: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状态如何的诉。可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 【特点】:1目的,请求法院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不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给付义务;2诉讼标的,当事人对某一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争议;3判决,没有给付内容,不具有执行性。 6.【给付之诉】: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自己履行特定民事义务的诉。根据请求的内容,可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可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 【特点】:1目的,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义务;2法院审理裁判的范围: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履行民事义务;3执行性,给付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必须履行义务,否则法院将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 7. 【变更之诉】:原告请求法院作出裁判以改变或消灭自己与被告之间的某种现存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可分为:实体上的变更之诉和程序上的变更之诉;改变性变更之诉和消灭性变更之诉。【特点】:1标的,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无争议,法院作出的变更判决生效前,原法律关系仍然存在;2理由,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不要求解决权利义务的行使和承担问题;3原告举证,主张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新的法律事实的发生;4判决,没有执行性。 8.【反诉】: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旨在抵消、吞并或排斥本诉的独立的反请求。 9.【反诉的条件】:须由本诉被告向原告提起;须在本诉成立后、结束前提出;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反诉与本诉须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既判力:法院确定的终局判决对诉讼标的的判断所具有的实质上的确定力。 10.【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内容】:1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地位;2法院应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11.同等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一国进行民事诉讼时,与该国当事人同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并同等地履行诉讼义务,受诉法院应给予与本国公民的同等对待。 12.对等原则:当外国法院对在该国进行民事诉讼的我国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或者诉讼权利有所限制或增加诉讼义务的,本国法院对于该外国的当事人实行对等限制。 13.【处分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定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处分行为受到人民法院普遍尊重的一项基本准则。 14.【法院调解原则】: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在法院主持下,就彼此之间的实体民事权益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原则。 15.【诉讼和解】: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区别】:1性质不同。前者含有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性质,后者则是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2参加主体不同。前者有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共同参加,后者只有双方当事人自己参加。3效力不同。根据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诉讼归于终结,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则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4法院调解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和合法原则,且法院在组织调解时还需要有一定的程序,而诉讼和解则没有相关的程序性规定和要求。 16.【诚信原则】: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进行诉讼时必须公正、诚实和善意。 内容:1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地进行诉讼,不得滥用诉讼权利。”(1)排除恶意诉讼行为(2)禁止滥用诉权(3)禁反言(4)禁止虚假陈述;2法院:“应当公正而迅速地审理案件,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1)禁止滥用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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