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批-重庆民防办.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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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审批-重庆民防办

0100173000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 服 务 指 南 (完整版)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1日 实施日期:2017年10月1日 发布机构: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服务指南规定了人防工程和设施拆除、损毁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和办理流程及相关办理内容。 适用于拆除、损毁人防工程和设施建设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到现场次数 2次。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二十八条(重庆市民防办网站《政策法规》栏查询)。 2、《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三十二条(重庆市民防办网站《政策法规》栏查询)。 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人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493号)第三款。 4、《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五、受理机构 重庆市民防办平战结合管理处。 六、决定机构 重庆市民防办公室。 七、受理平台 市网审平台。 八、审查平台 市网审平台。 九、业务办理平台 市网审平台。 十、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一、申请条件 1、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的。 2、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或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其他人民防空资产。 十二、禁止性要求 与国家、地方法律规章相违背的不予许可。 十三、申请材料目录 1、《关于***人防工程拆除补建的请示》或《关于***人防工程拆除赔偿的请示》(纸质原件一份,盖公章;建设单位出具,示范文本见附录;法定依据及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2、《重庆市***区民防办公室关于拆除损毁***人防工程的请示》及赔偿方案(纸质原件1份,盖公章;区(县)民防办出具,示范文本见附录;法定依据及描述:《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拆除、损毁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就地补建或按现行造价赔偿。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资产的报损、报废、拆除按下列规定报批:1、建筑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人民防空工程、市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价值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其他人民防空资产,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2、建筑面积在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本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以及价值在五百万元以下的其他人民防空资产,由所在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3、建筑面积在四百平方米以下的人民防空工程或价值在一百万以下的其他人民防空资产,由所在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人防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1〕493号)第三款:拆除损毁人防工程赔偿费:1、凡在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范围内确因基建、城建需要拆除、损毁各类人防工程(主要指坑道、地道、防空地下室及经过改造的自然山洞等)及地面附属设施而无法补建或补建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提出申请,经人防部门审查同意后,向人防部门缴纳拆除、损毁人防工程赔偿费。2、拆除、损毁人防工程土建赔偿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管理形式。具体收费标准由人防部门和拆除、损毁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按拆除、损毁人防工程类别、防护等级在以下标准幅度内协商议定:毛洞每平方米1500元;六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2500元;五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3000元;4B级人防工程每平方米3500元。拆除、损毁人防工程内部设备、设施(如防护密闭门、活门等)、装修,按照拆除、损毁时的重置价赔偿)。 3、建设项目批文(复印件1份;发改委出具,建设单位提供;法定依据及描述:《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八条:因经济建设、城市发展、旧城改造等确需拆除、损毁人民防空工程或通信、警报设施的,必须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按照拆除、损毁的建筑面积和标准在规定期限内就地补建或按现行造价赔偿)。 4、标有拆除、损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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