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内海事行政法规讲解.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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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内海事行政法规讲解

4.7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6、检查处理意见 针对船舶存在的缺陷,检查人员可提出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意见: (一) 开航前纠正缺陷; (二) 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三) 滞留; (四) 禁止船舶进港; (五) 限制船舶操作; (六)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七) 驱逐船舶出港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约规定的其他措施。 中国籍船舶→通报船籍港海事构; 外国籍船舶应当通过中国海事局通报船旗国政府、国际海事组织。 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复查。对其他缺陷纠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请复查。 * 4.7 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船舶安全检查规定 9、安全管理证书 船旗国监督检查:《船旗国监督检查记录簿》 港口国监督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使用规定 (1)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损毁; (2)妥善保管,使用完毕后至少在船上保存2年; (3)除海事管理机构外,任何单位、人员不得扣留、收缴、签注; (4)不得涂改、故意损毁、伪造、变造,不得以租借、骗取等手段冒用文书。 * 4.8 载运危险货物规定-(1)适用范围及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适用范围 中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安全监督管理 1、通航安全 (1)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应当遵守我国水上交通安全方面的规定。 (2)航行、停泊和作业应注意周边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 * 4.8 载运危险货物规定-(2)安全监管管理 1、通航安全 (3)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4)在VTS控制水域,按照规定向VTS中心报告,并接受中心的指令。VTS中心应当为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提供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信息服务。 (5)在实行定线制、船位报告制的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规定使用通航分道航行、船位加入报告系统。 (6)船舶发生水上险情、交通事故、非法排放事件,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及时启动应急计划和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害、危害的扩大。 * 4.8 载运危险货物规定-(2)安全监管管理 2、船舶管理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 (2)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只能承运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 (3)国际航行船舶应按照IMDG规则,国内航行船舶应按照我国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对承载的危险货物进行正确分类和积载,保障危险货物在船上装载期间的安全,对不符合有关危险货物包装和安全积载规定的,船舶应当拒绝受载、承运。 3、人员管理 (1)船员——有适任证书和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2)原油洗舱作业的指挥人员——取得海事机关颁发的合格证书。 * 4.9 海上交通与污染事故-(1)交通事故调查条例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条例》, 1990年3月3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 适用于船舶、设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发生的海上交通事故。 2、主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3、海上交通事故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的下列事故:碰撞、触碰或浪损;触礁或搁浅;火灾或爆炸;沉没;在航行中发生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重要属具的损坏或灭失;其他引起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 4.9 海上交通与污染事故-(1)交通事故调查条例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条例》, 1990年3月3日起施行。 3、事故报告 1)扼要报告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海事局报告。 扼要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1) 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讫港; (2) 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 (3)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 (4) 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 4.9 海上交通与污染事故-(1)交通事故调查条例 2)书面报告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海事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的时限 (1) 港区水域内——事故发生后24h; (2) 港区水域外的沿海水域——达到国内的第一个港口后48h; (3) 引航事故——返港后24h; (4) 中国籍船舶在沿海水域外发生事故——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 (5) 外派船员对事故负有责任——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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