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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
提示: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条 投保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时已参加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符合表1约定条件、身体健康的、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首次投保(见21.2)年龄范围为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见21.3)。但对于政策实施之日(见21.4)已满66周岁(含)的人群,需在政策实施之日起一年之内投保,可以不受前述首次投保年龄最高年龄限制。 表1 年龄范围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约定条件 16周岁(含)至65周岁(含)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首期保费 已满66周岁(含) 个人历年医保账户余额≥1500元 第条 续保条件: 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年龄小于55周岁(不含),并自年满55周岁(含)起仍连续投保(见21.5)本保险的,续保无最高年龄限制;被保险人首次投保年龄大于55周岁(含),并连续投保本保险的,续保无最高年龄限制;除上述两种情形外,续保最高投保年龄为65周岁(含)。 在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所有保单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累积已从本保险获得或应当获得的赔付金额已到达人民币20万元的不再具有续保资格。 投保人可以在首次投保时同意自动申请续保,也可以在当期保险期间届满前书面提出续保申请。 本公司有权对投保人的续保申请进行审核。经本公司同意续保,收取续保保险费并签发保单的,续保合同生效;如本公司不同意续保的,书面通知投保人,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后,本合同终止。 第条 保险责任 9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见21.6)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入院的,由此而导致的当次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见21.7)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上海市辖区内各医保定点公立医院的普通病房(见21.8)及质子重离子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期间,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见21.9)的自费医疗费用(见21.10)(不包括被保险人自负的医疗费用(见21.11)和分类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250元: 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保险金=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自费医疗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自负的医疗费用和分类自负部分的医疗费用)0%。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住院且当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出院,经本公司同意续保的,其住院自费医疗费用根据住院天数在两个保险期间的分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续保的,本公司对其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内所发生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仍按本合同上述规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21.13)或公费医疗保障、工作单位、侵权人或侵权责任承担方、本公司在内的任何保险机构)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进行给付。 住院自费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将住院自费医疗费用减去其它途径给付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后得出A值,同时将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不扣除其它途径支付费用)按上述住院自费医疗费用保险金计算公式计算后得到B值,按照A、B两个值中较小的值给付。 第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的诊疗; 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见21.14)(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斗殴(见21.15)、醉酒(见21.16),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21.1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21.1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21.19)或驾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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