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模版)1.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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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模版)1.doc

摘 要:目前,我国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虽然有了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但依然存在着理论研究不够深入、制度缺陷多、分散零乱等缺憾,严重影响了该制度功能与效益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进行探讨,以期对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知情权 行政信息公开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    中图分类号: D630 文献标识码:A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各类行政主体根据职权或者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将行政信息以法定的形式向相对人和社会予以公开,允许其查阅、摘抄、复制并为其提供救济的各项制度的总称。从历史上看,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滥觞于瑞典。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民主、民权运动的兴起和行政权力的日益膨胀,为保障公民参政和制约行政权力,行政信息公开制度逐步在世界大多数国家确立。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1966年)、《阳光下的政府法》(1976年)和《电子信息自由法》(1996年);澳大利亚的《联邦信息自由法》(1982);日本《信息公开法案》(1999)等。如今,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已经成为行政法理论的一个重要课题。       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立法的现状       建国以后,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形成了行政管理活动往往随着领导人的看法、注意力的改变转移而改变或转移的活动习惯风气,长期以来对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设关注不足。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对于行政信息需求的急剧增加,国家对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给予了高度重视。①全国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文件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中,既有中央一级的立法,又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特别是2007年4月5日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在我国确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实践中的不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大大推动了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从实践角度来考察,我国目前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体系仍然存在很多不足:   (一)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系统的法律保护。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最早是由美国新闻编辑肯特?库泊提出来的,其基本含义是公民有权知道他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尤其是政府信息的权利。作为行政信息公开理论基础的知情权,在我国宪法中并没有得到直接支持。在我国《宪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七条虽然规定了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接受人民监督,但是并没有直接确立知情权的宪法地位。而且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对各种行政信息公开规定缺乏统一的管理和规范,有关行政信息公开的内容散见少数单行法律之中,如 “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目前,我国虽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由于是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因此从严格法理学角度来看,它仅仅只能是一种行政法规,从法律的层级来说还比较低,而且约束行政部门及其下级机关。   (二)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立法以政府主导为主,缺乏外部力量监督。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反腐倡廉,透明行政,国家领导层对行政信息公开制度高度重视。早在1989年,就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办事公开制度。全国人大十届三次会议上,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健全社会公示、社会听证等制度,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增强政府共组透明度,提高政府公信力。”以此为契机,我国各级政府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行政信息公开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综上所述,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行政信息公开立法都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实现,政府是行政信息公开立法的主体,而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立法本意在于规制政府部门,使其依法行政,这就导致自己做自己的法官现象的出现。同时,在立法的过程中,由于是政府主导的立法,政府对行政信息公开的原则、范围、内容和方式等可能会更多从有利于自己行政的角度出发,对公民信息的获取做了诸多限制性规定,从而也就实现不了行政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使行政信息公开流于形式。再加上,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公民等主体的在立法中的参与度过低,导致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立法的外部监督存在很大缺憾。    (三)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立法本身存在漏洞,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局限于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土地管理、行政处罚等几个方面,内容十分有限,对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信息公开,往往由于体制问题,而成为行政信息公开的 “死角”;其次,公开的方式比较单一和传统,不能适应现代信息社会的信息公开要求;再者,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立法的程序规定不多,使公民行使信息获取权利时往往无章可循,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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