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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 ?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学者在表述上有所差异,一种为: “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过程中,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另一种为“是民事诉讼法律、法规所调整的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为内容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不同,其特征也不同。按照第一种观点,其特征为: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人民法院和所有的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人民法院始终为主体的一方;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既分立又统一的社会关系 3.诉讼法律关系带有一定的权力性质 按照第二种观点,其特征为: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由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1)审判法律关系:是指在法院与一切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2)争讼法律关系:是在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由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体现了法院审判权同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有机结合。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学说的发展 发展过程中提出一面关系说、两面关系说与三面关系说,一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原被告双方通过诉讼解决民事权益争议,法院不过居于第三者的地位,指导、监督诉讼活动的进行,因此,它只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两面关系说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法院与原告、法院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与被告都向法院主张权利、履行义务,而法院也是分别地对他们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三面关系说认为,不仅原、被告同法院发生关系,而且当事人之间也发生关系。 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 德国学者哥尔德丝米特对诉讼法律关系说提出了质疑,创立了诉讼法律状态说,他提出以对有利判决的期望和避免不利判决带来的负担这两种观念来代替诉讼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概念,从而将诉讼作为当事人斗争的场所。他认为诉讼目的是以判决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这一目的在诉讼发展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变化而处在浮动的状态,法院最终通过具有既判力的判决将这种状态固定下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研究近年来发展较快。以前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就是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近年来又提出了诉讼法律关系包括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的新观点,已经成为通说。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也是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组成。学理界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为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基本上不存在争议,争议主要体现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上,特别在客体上争议较大。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诉讼参加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于诉讼主体。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诉讼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不仅享有诉讼权利义务,而且有权进行使民事诉讼持续发生、发展、消灭的人。 诉讼参加人一般是指当事人以及和当事人诉讼地位相似的人。包括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代表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一般是指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诉讼权利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实施一定诉讼行为的可能性。诉讼义务是指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实施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在学理界仍未达成共识。如王锡三教授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要求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有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多个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有所差别,客体也有所不同。 (二)内容 在内容上学者的意见也不统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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