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障性住房研究论文分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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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障性住房研究论文分享

我国保障性住房研究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监管制度退出机制 内容提耍:保障性住房是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民生问题,g我国住 房制度改革实施以来,为解决人民群众的住房困难做出了很大贡献,但因我国 保障性住房制度制定时间较短,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这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正提高。作为省社科联的研究课题,课题组试图从当前 存在的问题入手,并对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保障性住房 的一些成功经验,提出在坚持住宅市场化方向的前提下,结合我国现状,积极、 稳定、协调地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在推进过程中遵循“尽力而为”和“量力 而行”的行动准则,构建公正、合理、有效且可行的住房保障制度。 从1998年结束福利分房到开启住房产业化,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为解决人 民群众的住房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却将住房政策与房地产政策相混淆, 把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几乎完全寄希望于房产市场,民众不通过市场买房就无法 拥有住房。在这样的供给格局下,需求大于供给,房价自然上涨、民怨载道[1]。 为缓解此问题,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第一次专门提及住房保障制度,明确提出政 府有责任、也有义务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 所谓保障性住房[2],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 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具体包括:一是商品双限房,是指可以让城市中低收入家庭有能力购买的商品 房,是一种限户型、限房价的保障性住房;二是经济适用房,指政府提供政策 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具有经济适用的特点。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 于普通商品房;三是廉租房,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 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四是政 策性租赁房,是指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机构,按照市场租价向中低收入的住 房困难家庭提供可租赁的住房,同时政??对承租家庭按月支付相应标准的租房 补贴。 各级政府为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拉动经济、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点工程,积极推进, 大力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3]。但是应当看到,由于住房保障制度提出时间较 短,政策制度的设计不可避免地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伴随着住房保障制度的 实施,也会不断涌现出事先无法预料的新问题,这就需要不断针对新问题进行 研究,在实践中不断修正提高。 一、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启动晚、保障面小、保障水平低,是当前我国住房保障制度发展中最突出 的特点[4]。保障位于社会“金字塔”底层的大量中低收入人群和谐生存的权利, 才是构建理想的“枣核型”社会结构的基础。虽然我国住房市场体系发展迅速, 住房供应结构已呈多元化,已经构建了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但目前还存在 以下问题: (一)在法律制度上存在先天不足 法律效力先天不足 统一的住房保障制度法律法规暂付阙失。发达国家建设住房保障的一个重 要经验就是立法先行。在我国只是国务院发布的通知或意见、各部委出台的管 理办法和条例以及地方政府适用于本地区的管理办法。法律保障滞后,相关部 门和各级政府的权力和义务就缺乏严格的界定,对公共权力的限制也无从谈起, 更不能保证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和落实过程中的公正性。 制度实施先天不足 社会转型背景下的政府职能缺位与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权责(能)平衡。社 会转型必然要求政府职能的转变,从全能型的政府转变为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 政府。住房体制改革后,在调节住房二次分配的领域、保障居民的基本居住权 方面,出现了职能缺位,与住房保障相关的制度设计滞后。 政府内部结构先天不足 目前住房保障制度中的部分问题起因于地方政府层面上或明或暗的“软阻 力”,而“软阻力”则于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不平衡的权责关系密切有关。在现 行的财政分配体制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存在不对等情况。由 于政府执行主体不恰当的利益追求,出现对政策的抵制执行现象,导致政府执 行力的丧失。 (二)在政策制定上不合理 政策目标不合理 从1998年开始,我国政府曾一再重申要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相适应的住房供应体系。但当时的政策目标并不全是为了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 庭的住房问题,它还担负着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使命。政策的定位模糊, 导致经济适用房在政策性房和商品房之间摇摆。 界定标准模糊 在我国保障性住房的界定标准中,由于存在着对适用人群界定不清的空白 区间,导致了 “夹心层”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的出现,并有日趋扩大的倾向, 从而使政府的相关政策效力大打折扣。 政策偏移现象严重 在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政策偏移的现象十分严重,导致经 济适用房不“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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