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银人寿新住院医疗给付附约条款.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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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银人寿新住院医疗给付附约条款

臺銀人壽新住院醫療給付附約條款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保險金 (實支實付型)【每日病房費用、住院醫療費用、手術費用保險金】 或住院醫療保險金 (日額型)【住院醫療日額、在家療養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生效日起三十日內(含)發生之疾病,本公司不給付保險金。但依行政院衛 生署所公告之新生兒先天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之疾病,以及續保者自續保日起發生之疾病 ,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 88 年01月 12日台財保第 882406598號函核准 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 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 102 年03月 01日依 102 年01月 10日 金管保壽字第 10102103040 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號函修正 2.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11966 險種代碼: 1F 3.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傳真: (02)2701-9365 電子信箱 (E-mail) :life108@.tw 附約的訂定及構成 第一條 本臺銀人壽新住院醫療給付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 加於主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 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 名詞的定義 第二條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明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並以載 明於本附約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主契約被保險人戶籍登記之配偶;「子女」 則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未滿二十三足歲之子女、養子女。 本附約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後或復效日後所發生 之疾病。但依行政院衛生署所公告之新生兒先天 性代謝異常疾病篩檢之疾病,以及續保者 自續保日起發生之疾病,不受三十日之限制。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 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立、私立 醫院或醫療法人所設立之醫院 。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 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 終日及交付保險費 第三條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 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保險單上所批註的日期為始日, 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的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主契約依約定豁免保險費或繳費期間屆滿 第 1頁, 共 8頁 (1F) 或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本附約的保險費應以年繳方式交付。 保險範圍 第四條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 定給付保險金。 第二期以後及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第五條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 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本公司 應開發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或續保保險費 未 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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