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第十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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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第十章

第十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概述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第一节 合同的订立概述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为订约而进行协商的全过程。 合同的订立是订约双方从接触、洽谈直至达成合意的全过程,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合同的成立。 第二节 要 约 一、要约的概念和性质 (一)要约的概念 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报价等,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三节 承 诺 一、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承诺的概念 是指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完全接受要约条件以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要约一经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便告成立。 第四节 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概述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是指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般认为,1861年,德国学者耶林在其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上发表了《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最早对此进行了系统、深刻的分析。 * * 案例: 2007年6月15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订单,并要求乙公司在2007年7月10日之前答复。2007年7月初,甲公司欲订购的该种货物的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甲公司于是通知乙公司:“前次订单中所列货物价格作废,如乙公司愿意降价25%,则要约有效期延长至7月20日。”乙公司收到通知后,立即于7月5日回信表示不同意降价,同时对前一订单表示接受。正常情况下,此信可以在7月8日到达,但由于邮局工人罢工,甲公司在7月15日才接到回信,立即答复:“第一次的订单已经撤销,接受无效。”乙公司坚持第一次的订单不能撤销,甲公司又于7月20日回复,认为乙公司的承诺已经逾期,合同没有成立。 合同订立须满足以下几项条件: (1)当事人为二人以上。 (2)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法》第9条) (3)应有一定形式。(《合同法》第10条) (4)应采取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合同法》第13条) 法律把订立合同的一般过程简化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二)要约的性质 对于要约的性质存在争议。 我国采纳了大陆法系关于要约的观点,认为要约的性质为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构成要件 (一)要约由特定的人(要约人)发出 要约人特定,才可能使受约人知道其将要与之订立合同的对象。 (二)要约向相对人(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的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也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如悬赏广告等。 (三)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约必须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判断要约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应当综合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当时的实际情形。 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具体”,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内容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最基本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至少包括合同标的、数量、价格三项基本内容。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受要约人可以根据其生活常识和交易知识,了解要约的真实意愿和缔约的主要条件。 (五)要约应是已送达受要约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才能知悉要约的内容。 三、要约邀请 (一)要约邀请的概念 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的目的在于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商品交易中,要约邀请被看作是为订立合同所做的一种带有宣传性质的准备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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