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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doc汪志成
代 理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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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接受原告汪志成的委托和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在贵院正在审理“汪志成诉张敬民欠其工程款纠纷一案”中,担任原告汪志成的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参考:? 一、被告应当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给原告。? 虽然原告不具备承包有关建设工程的资质,但确实组织了人员对被告发包的0905仓库一栋商品房部分工程的建设,且原、被告双方均承认建设工程承发包关系。原告已完成有关约定中的工程,相关工程完工经过被告验收合格,且被告已经支付原告工程款4000元整,下欠 7128.6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有充分的法律依据,被告应当支付。被告当时订立口头协议时是以个人身份向原告汪志成发包工程的,没有相关证明被告发包工程时是以公司名义的,不管当时被告是什么身份,不能否定被告向原告发包工程的事实。被告应当支付下欠的工程款。? 二、被告确实尚拖欠原告的工程款为7128.6元,原告的诉讼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口头工程施工协议的约定,原告带领自己的工人对原、被告约定的工程0905仓库的一栋楼房进行施工,并且被告多次对工程进行查看,被告也认定了工程造价11128.6元,有工程用料清单被告所签字认定为证,被告已支付原告4000元整,下欠7128.6元。对于下欠款项从2003年元月起至今,原告一直向被告追要,且有郑振梨等相关证人作证(由于部分证人不敢得罪被告,没有到庭)本案汪志成每年都在主张权利,在主张权利中时有中断,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发生中断,重新计算2年的诉讼时效并可反复中断,只要不超过最长时效20年。? ?三、原告承担建筑工程的质量没有问题,被告应当支付下欠款项。? 根据《施工承发包合同》第十一条第六款:“工程交工验收后,保修期为1年,由于施工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甲方(被告)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原告),……。”但保修期1年内,被告并没有就质量问题向原告提出过书面异议,法庭上也没有提交任何的证据予以证明,充分说明原告承建的工程的建筑质量达到合同约定。工程已经结束这么多年,原告一直都没有收到被告关于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维修的音讯,被告拒付下欠款项没有法律根据。 四、据原告的了解:被告不仅拖欠原告一方工程款,被告也存在拖欠其他承包方工程款的现象,被告这种做法不是被告没有经济能力,而是其一贯处事的方式。对于这种情况,原告拖欠工人工资多年,原告急切需要得到款项支付给工人多年前的工资,以安抚原告工人那颗冰凉的心,请求法庭尽快做出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代理人:鄢陵县法律援助中心
杨勇飞
201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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