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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父母子女关系教学教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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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父母子女关系教学教材.ppt

第七章 亲子制度 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继子女 第一节 亲子关系概述 一、亲子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 (一)封建社会依礼俗或法典有“三父八母”、“五父十母”等 五父:亲、养、继、义、师。 十母: 亲、出、嫁、庶、嫡、继、慈、养、乳、诸。 (二)现代立法的种类: 自然血亲 拟制血亲 二、立法演变 (一)历史发展:家族本位→亲本位→子本位 (二)现代亲子立法的趋势: 1、由父母的支配权向保护权发展 2、亲权从单独由父亲行使向父母双亲共同行使发展 3、由单纯的权利演变为权利义务的统一体,重视子女权利的保护及对子女的教育 保护儿童权益原则→儿童利益最大原则(best interests of the child) 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 第二节 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一)抚养义务:父母从物质上供养子女和在日常生活中照料子女,保障子女的生活,使子女得以健康成长。 《司法解释一》第20条: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违反抚养义务的救济: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二)教育义务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家庭教育 《义务教育法》第11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护:防范和排除来自自然界或他人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或财产权益的非法侵害。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和监护人。 (二)教育:侧重于管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20条有具体规定: 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不得对未成年人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①旷课,夜不归宿②携带管制刀具③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三)父母的损害赔偿责任 《婚姻法》第23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民法通则》第133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扶助义务的主体是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 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苦难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三节 婚生子女 婚生子女的概念 婚生子女的推定和否认 一、婚生子女的概念 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区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原因:渊于古代亲属法,由于实行以男性为核心的嫡长子继承制,所以需要确保家庭身份 和继承人血统纯正,一方面将生育行为限定在婚姻形式下,另一方面需要区分嫡庶、婚生与非婚生,以明确有无继承权和在继承人体系中的地位。近现代法主要以保护婚姻当事人及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主要目的。 古代法:婚生子女意义重大且科学技术不发达,因而确认婚生子女的条件严格。 ①父母有婚姻关系②为生父之妻所分娩③受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④为生母之夫的血统 现代法:同居关系日益普遍;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改善;科学技术发达;婚生子女逐渐丧失原有意义;导致立法上对婚生子女定位日益宽松。 二、婚生子女的推定: (一)概念:对子女婚生性、合法性的法律认定。 (二)目的: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稳定。 (三)推定方式 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的,得推定; 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的,得推定; 子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得推定。 (四)受胎期的推算 《法国民法典》311条:子女出生前的300~180天,受胎时间推定为该时期内的任何时刻。 三、婚生子女的否认 (一)概念:当事人享有否认婚生子女为自己亲生子女的诉讼 请求权的制度。 理由:事实上被推定的婚生子女可能并非为推定的生父所出。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防止应尽义务的父母逃避抚养责任。 (二)否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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