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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O全套资料之法规
MBO 法律法规汇编
一、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7-1)
“第一百四十三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四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可以依法转让其持有
的股份,也可以购买其他股东持有的股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12-29,九届人大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九条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
“第九十一条 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
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第九十四条 上市公司收购中涉及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持有的
股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收购实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体改委:关于印发《股份有限公司国
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4-11-3,国资企发[1994]81
号)
“第二十九条 国有股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股权转让应符合以
下规定……”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股份制
改革的指导意见(1998-3-10,体改生[1998]28 号)
“第十九条 开展内部职工持股会试点。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内部
职工出资、只向本企业投资的职工持股会,以法人形式认购股份,与
其他投资者共同组建股份制企业。”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对上市公司国家股配股及股权转让等
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12-1,国资企发[1994]91 号)
“三、国家股权由地方有关部门、单位持有的,国家股持股单位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由其
初审后,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复审;国家股权由中央有关部门、机
构持有的,国家股持股单位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
“凡是涉及到上述情况的,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复审及审核文
件是证券监管部门复审配股和上市公司编制股份变动报告的必备文
件。”(本条款在 16 大之后可能会发生变化,国有资产将分级管理)
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分类有关业务处理事项的通知(2000-5-
8,证监市场字[2000]8 号)
“七、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分,应当依
法限制其上市流通;在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应当区别公司股份结构
的披露与上市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披露;在汇总
统计该公司流通股与非流通股时,应当根据前述人员最初获得股份的
来源,分别归入上市流通股或者内部职工股。”
证监员会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规范管理
的通知(2001-9-30,证监发〖2001〗119 号)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必须遵循上述法律规定,
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管理下,在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和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的参与下有序进行。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要积极配合财政部对国有
股权的管理工作,做好以公开征集方式定价和确定国有股权受让人的
组织工作。对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尚处于限制转让期的上市公司非
流通股,证券交易所不得办理协议转让手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得
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要积极协助人民法
院的司法工作,对于法院裁决要求采用公开征集方式确定转让价格和
受让人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应当尽先组织安排;对于涉
及国有股权的此类转让,还应当提示有关当事人及时取得财政部的确
认。
“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有关当事
人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涉及上市公司
收购事宜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当督促有关当事人切
实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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