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审核分析研讨(两天y)..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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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审核分析;申报表主要逻辑关系及基本结构; 一、利润总额计算; 第1行“营业收入” ; 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列。; 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第4行“销售(营业)费用”: 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第5行“管理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 第6行“财务费用”: 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发生的筹资费用。;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 ; 第9行“投资收益”;第10行“营业利润”;第11行“营业外收入”;第12行“营业外支出”;第13行“利润总额”; 二、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附表三) ;收入类调整项目 ; 2.接受捐赠收入 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将接受直接计入资本公积核算,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3.不符合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 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退回的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相同(国税函[2008]875号) ; 4.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 填报纳税人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条例第九条、国税函【2008】875号 ; 5.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 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辩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6.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 第3列“调增金额”填报纳税人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确认为投资损失的金额;第4列“调减金额”填报纳税人应分享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利润、确认为投资收益的金额。本行根据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分析填列。;7.一般重组 条例75条 财税[2009]59号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般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8.特殊重组: 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作为特殊重组处理,导致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9.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 主要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以及会计与税收差异。(财税[2007]80号); 10.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 填报纳税人取得的不属于税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递延收益,税收处理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 ;13.不征税收入(税法第7条、条例26条、财税[2008]151号) (一)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1.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 ; 3.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财税[2009]87号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1.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2.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 对社保基金理事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社保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证券投资基金红利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产业投资基金收益、信托投资收益等其他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14.免税收入(税法26条、条例82—85条) 企业购买财政部发行的国家公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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