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课件09国际商事支付法(280KB).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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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国际商事支付法 主讲人:范兰宁 思考题: 1.国际贸易支付的方式有哪些?分析各支付方式的区别与买卖双方风险。 2.简述信用证交易的流程与其中的法律关系。 3.信用证交易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4.信用证交易的原则有哪些? 5.根据是否要求受益人提交单据,信用证分为哪两类?哪种信用证对进口商和银行来说风险较大? 汇付 托收 信用证 性质 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 银行信用 顺汇 逆汇 逆汇 分类 预付款 赊销 D/P D/A 卖方风险 买方不付款 都要求卖方先发货,风险较大,尤其是D/A 信用证软条款 买方风险 卖方不交货 对买方相对有利 信用证欺诈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一种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方)的要求和申请,向受益人(出口方)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汇票和出口单据,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诺,使受益人有了收款的保障,是对受益人有利的支付方式。在现代的国际贸易中,凭银行信用证付款是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 信用证 UCP600立法背景(2007年7月1日生效)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被频繁使用的支付工具,以其高效、快捷和安全性高的特点深受商人们的青睐,特别是利用银行的信用支撑起了商人们之间脆弱的信任,从而成功地解开了国际贸易支付中最大的绳结,甚至被英国的法官们描绘为“国际商业的生命线”。 UCP的第6次修订工作始于2002年初,历经多个国家的多位专家反复商讨最终于2006年9月定稿,名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600),由国际商会于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大会上通过,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信用证 买卖合同关系 委托合同关系 独立合同? 委托代理关系 没有合同关系 信用证 信用证交易特征 1.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自足文件; 3.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交易。 严格相符原则 银行对于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进行审核,只有单据表面完全与信用证规定条件相符,才给予支付相应的款项。 某日,我议付行收到国内受益人交来的全套单据,审单员审单后认为全套单据已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于是毫不犹豫地对客户付了款。但当此单据寄对方开证行索偿时,却遭到了拒付。开证行认为:我方提交的单据中含有一张海运提单,该海运提单上原先与货物描述一起打上的“洁净已装船”批注中的“洁净”字样被删除,这样就不符合信用证提供“已装船洁净提单”的要求。由此推定提单是不洁净的。根据《UCP600》相关规定,银行不能接受此类不洁净提单。 问题: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信用证交易原则 (一)信用证交易独立原则 信用证交易独立原则,是指信用证一经开立,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彼此独立。其中任一种关系发生争议或存在履行瑕疵,均不影响其他关系当事人之间责任的承担。 (1)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其基础合同。 (2)开证行与受益人的信用证关系独立于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 根据UCP600,银行可拒绝付款的情形有: A.买方未收到货物 B.货物腐烂 C.提单与信用证不符 D.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 E.买方破产,失去付款赎单能力 F.卖方根本性违约,买方宣告解除合同 (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是指在银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付款或承兑之前,发现或获得确凿证据,证明受益人确有欺诈行为,即使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严格与信用证相符,开证申请人也有权请求法院颁发禁令或其他措施禁止银行对受益人付款。 *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8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9条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 *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8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一)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二)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三)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四)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 第9条 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并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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