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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常州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 本标准规定了常州企业社会责任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和具体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常州的所有企业。 ? 2、术语和定义 ?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企业 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各类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整体,包括所有的职工(即具有劳动关系的董事、监事、经理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非管理人员、工人等全体人员)。 2.2 供货商/分包商 指提供货物或服务商品给企业的其他实体。 2.3 下级供货商 指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货商提供货物或服务商品的实体。 2.4 补救行动 指给本标准所涵盖权益受侵害的职工以补救行动。 2.5 纠正行动 指为确保给不符合提供及时、持续补救而实施的系统化改进或解决的措施。 2.6 利益团体 关心企业的社会表现或受到企业社会表现所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2.7 未成年人 指任何未满十六周岁的人。 2.8 未成年工 指任何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2.9 童工 被招用的任何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但符合《劳动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 2.10 强迫劳动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从事非自愿性工作或服务,或者作为偿还债务而要求的工作或服务。 2.11 居家工人 在直接或间接合同下,不在企业场地内为企业做工的人,不论由谁提供设备、原料或其它物料,只要为企业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并为报酬而做工的人。 ? 3、基本要求 ? 3.1 企业应该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企业应该遵守《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职业病防治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江苏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规定》、《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以及其它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 3.2 企业应该尊重下列国际公约的基本原则 a)《结社自由和保障组织权利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87号公约) b)《组织权与集体谈判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98号公约); c)《强迫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 d)《废除强迫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05号公约); e)《(就业与职业)歧视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11号公约); f)《同工同酬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00号公约); g)《最低就业年龄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38号公约); h)《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82号公约); i)《职业健康和安全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第155号公约); j)《世界人权宣言》; k)《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 l)其它经国家批准的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关的国际公约。 3.3 企业应该遵守国家和其它适用的法律法规、企业签署的其它规章和本标准。如国家和其它适用法律法规、企业签署的规章和本标准所规范的事项相同时,应执行其中最严格的条款。 ? 4、具体要求 ? 4.1 童工 4.1.1 企业禁止雇用童工或支持雇用童工的行为。 4.1.2 若发现有童工,企业应该建立、记录、保留旨在拯救童工的政策和措施,有效地把这些政策和措施传递给职工和其它利益团体,并且提供足够的支持来促使童工接受学校教育,直到他们超过儿童年龄为止。 4.1.3 无论工作地点内外,企业不可置儿童或未成年人于危险、不安全或不健康的环境中。 4.2 劳动用工 4.2.1 企业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4.2.2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不得要求职工把身份证等证件存放或扣押于企业。 4.2.3 企业应保障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等基本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劳动权利。 4.2.4 企业不可采用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见习期(学徒工制度)办法,来逃避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中规定的企业对职工应尽的义务。 4.2.5 企业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4.3 健康与安全 4.3.1 企业应该为职工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工作中以及由于工作发生事故或对健康的危害。 4.3.2 企业应该指定一个高级管理代表,负责所有职工的健康与安全,并且负责本标准中有关健康与安全规定的实施。 4.3.3 企业应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4.3.4 企业应该保证所有职工都能接受定期和有记录的健康与安全训练,并为新录用的和调职、转岗、复岗的职工进行上岗培训。 4.3.5 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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