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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约谈、通报、分析挂牌督办制度
义安矿业安全生产责任约谈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安全责任意识,规范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高安全工作执行力,强力推进安全工作的基层、基础建设,不断提升公司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集团公司相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工作责任约谈,是指公司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由于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以致影响安全管理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一定损失的区队主要负责人、有关科室负责人约见谈话,分析问题或事故发生原因和安全生产状况,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约谈告诫。 第二条 约谈对象 (一)发生问题或事故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 (二)负有业务管理职责的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 (三)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 约谈对象要准时参加约谈,不得委托他人。 第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由公司安全副总经理或其委托人主持约谈: 1.对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文件、规定、精神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且多次督促仍未见明显改观的; 2.对出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进展缓慢或消极应敷的; 3.一月内单位出现10人次以上违章或发生严重“三违”行为的; 4.一月内出现两起人身轻伤事故或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5.不认真履行跟班职责,连续两个月跟班或下井次数达不到规定或带班下井质量达不到要求的; 6.安全质量标准化计划不能按时完成,影响上级检查验收的; 7.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公司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分管领导主持约谈: 1.发生大面积冒顶、大范围停电、严重瓦斯、水害事故和绞车坡提升运输事故等重大非伤亡事故的; 2.一月内发生两起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或一起两人次以上重伤事故的; 3.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出现严重滑坡,被集团公司及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 4.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约谈要听取问题或事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情况,问题或事故发生经过、整改或抢险情况,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被约谈对象要准备书面材料。 第六条 约谈工作由公司纪委、安检科负责组织安排,公司主要领导或其委托公司分管领导主持,人力资源部、纪委、安检科等科室参加。约谈时间原则上在问题或事故发生后一周内组织进行。 第七条 约谈程序 (一)约谈前,书面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事由及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安检科、纪委负责将约谈通知张贴在矿区显著位置。 (二)约谈时,安检科、纪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在安全办公会上进行通报。 (三)约谈后,被约谈单位要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安检科、纪委将被约谈单位落实约谈要求情况张贴于矿区显著位置,并跟踪被约谈单位落实整改情况。 第八条 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不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严肃追究被约谈人的责任。 第九条 人力资源部、纪委等部门要将约谈纪要记入年度考核档案,凡是被约谈的单位和个人在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对一年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安全工作约谈的,要对责任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义安矿业安全工作通报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公开透明度,畅通安全信息渠道,促进安全责任有效落实,建立健全安全工作通报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通报应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正确导向的原则,通报内容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充分肯定成绩,大胆指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做到客观公正、突出实效。 第二条 各职能、业务科室应定期、不定期对矿井安全生产情况进行通报。对安全管理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职工关注度较高的事项应定期进行通报说明;对安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阶段性进行通报表彰;对安全管理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条 下列情况应于每月末由各职能、业务科室定期进行通报说明: (1)各单位当月安全计划落实情况; (2)各单位当月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3)各单位当月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4)各单位及个人当月安全处罚情况; (5)各单位及个人当月安全“双基”考核情况; (6)认为有必要通报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 各单位和个人由下列情形的应进行阶段性通报表彰: (1)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安全成绩突出,安全周期超500天的单位; (2)安全质量标准化进步幅度较大和经常保持动态达标的单位; (3)安全“双基”考核连续四季度保持领先的单位; (4)在上级检查中,受到河南能源集团和省级领导点名表扬的单位和个人; (5)积极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防范事故发生或抢救事故有功人员; (6)认为有必要通报表彰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在第一时间进行通报批评: (1)单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的(包括各类人身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2)单位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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