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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外贸企业培训

新办外贸企业培训 之相关文件规定 认定所需资料 办理认定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违章处理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认定的变更 变更所需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5、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认定的变更 变更的时限 出口商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变更的违章处理(同认定)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认定注销 什么情况下办理认定的注销 出口商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所需资料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 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 4、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认定注销 办理注销的时限要求 出口商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违章处理 (同认定和变更) 出口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 办理条件 外贸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核算后,凭有关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的期限: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外贸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并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所需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凭证,使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有关数据,打印《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各2份,连同以下纸质凭证原件按要求装订成册,与生成的电子申报数据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手续。 1.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批申报单。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提供)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新办外贸企业需注意事项: 1、及时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提交报关单电子数据。 2、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后,须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手续。凡未在规定的认证期限内办理认证手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予抵扣或退税。 3、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的期限(90天到期的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前)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违章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规定,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1、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2、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的货物; 3、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4、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5、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不得申请退税的情况(国税发【2006】24号) 凡自营或委托出口业务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出口企业不得将该业务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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