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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知法行医,治病救人 学习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的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二、医疗事故的预防 1、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2、切实履行告之患者的义务,尊重患者对治疗方案的选择同意权 。 3、认真收集并保存医疗过程记录 病历的概念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合,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书写病历的要求 1、客观、真实 2、准确 3、及时、抢救记录6小时内补记并注明 。 4、完整、修改、审阅并签名。 5、字迹清晰、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病人的知情同意权 1、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的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2、传染病人等其他需要强制隔离、治疗的患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收集并保存医疗过程资料 1、门诊病历、住院志、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 2、体温单、护理记录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患者有权复制的其他资料 1、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5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急诊病历、出院记录。 患者无权复制的资料 1、应当医患双方在场封存的文字资料: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 2、实物资料: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现场实物 3、病历书写规定:医疗过程中形成的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 三、发生医疗争议的处理 1、报告制度 2、收集证据 3、作好后续事情 4、决定答复患者的口径 报告制度 1、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收集证据 1、把病人有权复制的资料与无权复制的资料分开。 2、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注明时间。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 3、封存后的病历资料原件由医疗机构妥善保管。 4、补记的抢救记录再次及时封存并写明时间。 实物证据的保存 1、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2、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与医疗事故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1、在医疗机构保存的门急诊病历。 2、影像、切片等 3、手术过程中的植入物的包装合格证等 死亡事件的处理 1、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48小时内尸检;冻存的可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拖延或拒绝影响死因判断的,责任自负。 2、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保存时间不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报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公安机关备案,由医疗机构处理。 医疗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1、双方协商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3、诉讼 医疗事故鉴定 1、鉴定提起:申请由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也可以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组织鉴定。 2、不服首次鉴定,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 鉴定过程中医方的权利义务 1、在收到受理申请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资料及答辩。 2、抽取专家组人员。 3、出席鉴定会答辩,并可行使要求回避权。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的责任 1、对发生医疗事故的负有责任的有关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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