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我国立法对行政奖励的规制很不完善 有必要对行政奖励进行规制以制约行政主体滥用权力 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自由裁量权实施某些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客体.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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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我国立法对行政奖励的规制很不完善 有必要对行政奖励进行规制以制约行政主体滥用权力 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自由裁量权实施某些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客体

T6-2  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第4期  论行政奖励的立法规制 陈士林 [摘 要]由于传统法学理论忽视奖励对社会的调整作用、立法机关对奖励机制存在偏见等原 因,我国立法对行政奖励的规制很不完善,有必要对行政奖励进行规制以制约行政主体滥用权 力,依据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自由裁量权实施某些行政奖励。行政奖励客体应当包括政府认可 的非义务行为、仅通过强制手段无法实现行政目标的义务性行为和对行为结果无法控制的义 务性行为。在行政奖励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奖励的功能,分析影响行政奖励方式的因素, 如受激励群体的偏好,成本与效益的分析,是否违反法律、社会公德和其他更重要的利益等。 [关键词]行政奖励;规制方式;奖励客体;奖励方式   [中图分类号] D922. 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1-6604(2007)04-0035-05 [收稿日期]2006-12-29 [作者简介]陈士林(1982-),男,江苏如皋人,助教,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①本文中的行政主体这一概念指有权运用行政奖励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机关和其他有权组织。 ②法学理论在研究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方式时,更多地关注运用强制性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以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统治秩序。   20世纪以来,随着行政主体①职能的转变、民 主政治的推行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 政府行使职能的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越来越多 手段柔和,带有引导、协商、鼓励性质的非强制行 政行为被用来管理社会、服务行政相对人。行政 奖励作为非强制行政行为的一种,“在形式上具 有实现行政目标的有用性和功利性等价值功能, 在本质上则具有民主、平衡、合作等良好品质,蕴 含着深厚的人文主义精神”[1]。因此,尽管行政 法学界对行政奖励的性质等理论问题还存在激烈 的争论,但在实践中行政奖励已经在我国经济建 设、社会管理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然而,由于传统法学理论忽视奖励对社会的 调整作用②、立法机关错误地认为奖励手段并不 会侵害相对人的直接权益等原因,我国行政奖励 立法很不完善。我国至今没有颁布与《行政处罚 法》同位阶的法典对行政奖励进行统一明确的规 定,而单行性的法律、法规对某一方面行政奖励的 调整又比较抽象模糊,难以真正发挥法律的指引 和强制作用,如《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条第2款 规定:“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方 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该规定并未就奖励主体、奖励方式、受奖 行为的要求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行政主体 在实践中运用行政奖励这一手段时缺乏有效的约 束,乱奖励的情况屡见不鲜;相对人对奖励的条件 和方式等也无从知晓,在受奖权利受到侵害的情 况下难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导致行政奖 励的作用难以彰显甚至出现负面效应。 案例一:近年来,国家和地方政府为了振兴体 育事业,不惜重金奖励优秀运动员。据中新社 2006年1月28日报道,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 民政府决定,奖励夺得澳网冠军的成都运动员郑 洁、晏紫各20万元人民币,并奖励她们原就读的 学校各10万元。除此之外,编制转正、级别提干、 升学也是非常吸引人的诱饵,如刘翔在夺得奥运 会男子110米栏冠军后就被推荐免试直升华东师 范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 体育健儿历尽艰辛,为国争光,行政主体通过 行政奖励的方式鼓励运动员再接再厉,激励更多 的运动员争取更多更高的荣誉,本无可厚非。然 而,行政奖励的标准是什么?有没有必要规定物 质奖励的限额?以职务安排、升学名额的方式奖 励是否合理? 案例二:《南京日报》2005年9月15日报道, 南京市工商局制定了《关于建立健全全市工商系统预防与惩治腐败体系的意见》,规定廉政勤政 方面的先进典型在退休后可望一次拿到大约20 万元的奖励。据悉,浙江宁波、湖南浏阳等地区也 在试行廉政保证金制度。 这一消息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有人认为 公务员清廉勤政是理所应当的,在工资之外没有 必要花费大笔的国家财政另行奖励;也有人认为 推行公务廉政金制度是从制度上防止和反对腐败 的有益实践。 由此可见,我国对行政奖励的立法规定过于 粗糙甚至缺位,导致行政主体和相对人无章可循, 进而导致人们对行政奖励主体的奖励方式、幅度 等问题的合法性、合理性产生怀疑。下文将试图 对行政奖励①立法规制中的几个问题作一探讨。 一、行政奖励的法律规制方式 我国行政法学界对是否有必要对行政奖励进 行法律规制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行政奖励是 受益性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不会造成直接的 侵害,因而可以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而 也有学者认为行政奖励有侵害社会公益的可能 性,在实施任何行政奖励行为时都必须有明确的 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欠准确。 (一)有必要对行政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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