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纠纷:误入虚假装修加盟店,业主装修纠纷险败诉.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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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纠纷:误入虚假装修加盟店,业主装修纠纷险败诉

装修律师:误入虚假装修加盟店,业主装修纠纷险败诉张雷律师按:商誉是企业的软实力,甚至是核心竞争力。业主会相信企业的品牌而选择装修公司。但有些装修公司浑水摸鱼,冒用知名装修公司的名号,欺骗消费者。对于这类纠纷,应当如何处理?以一则案例予以评析。案例评析 2008年11月,赵先生来到某家装修公司的经营地点,看到装修公司的墙壁上悬挂着知名品牌“同济装潢”的牌子。经过协商后,赵先生和装修公司签订了《室内装饰工程委托合同》,约定装修公司对赵先生延长路的房子进行装修,工程总价款为6万元。还特别约定,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任何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照合同总价的3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字盖章部分,装修公司加盖的是自己公司的印章,不是同济装潢的印章。 (张雷律师:依法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但是如果签订合同时,一方当事人是采用欺诈的方式使另一方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则受欺诈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合同。本案中,装修公司悬挂的“同济装潢”的牌子使赵先生相信与之签订协议的就是同济装潢,符合了欺诈的构成要件。但案件的输赢仍要看当事人在法庭上如何举证。)随后,装修公司向赵先生出具了《装修预算单据》、《同济装潢专用合同书》。赵先生向装修公司支付了1000元的预付款,装修公司出具了收据,并在收据上加盖了“同济装潢设计专用章”。(张雷律师:赵先生取得的这些书面文件,都证明了装修公司以同济装潢的名义欺诈赵先生,可以作为有力证据提交给法庭。)但随后,赵先生很快就发现装修公司并非同济装潢,此事让赵先生非常愤怒。于是赵先生停止向装修公司支付任何费用,并另行委托了其他装修公司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公司得知后,将赵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赵先生赔偿装修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赔偿合同违约金1.8万元。(张雷律师:装修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包括了合同约定的30%违约金,还包括了如果合同履行完毕后,可以获得的可得利益。违约金责任可以提供合同予以举证,但可得利益则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举证。)一审庭审中,赵先生没有提供《装修预算单据》、《同济装潢专用合同书》和收款收据等内容。导致法院最终判决,《室内装饰工程委托合同》合同有效,赵先生应当向装修公司支付违约金0.88万元。(张雷律师:装修公司要求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因为约定的违约金是30%,而装修工程并未实际履行,故可以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调整,所以最终判决是0.88万元,而非诉讼请求的1.8万元。赵先生一审诉讼败在了证据层面。) 事后,赵先生向上级法院提起了诉讼,称装修公司在签订合同时隐瞒真相,故意使用“同济装潢”的牌子,“同济装潢”的合同书、装饰预算单及收款收据,欺诈了自己,故请求撤销该《室内装饰工程委托合同书》,要求驳回装修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装修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表示了认可。同时装修公司又称,自己是同济装潢的加盟店,有同济装潢的特许经营合同。(张雷律师:赵先生二审中提出上述证据,已经超过了举证期限,是否能作为新证据被法庭采纳,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要求。赵先生为一审不举证的行为付出了代价。)二审法院受理此案后,主审法官极其负责地展开了调查工作,到同济装潢进行走访调查,发现同济装潢已经取消了加盟店的制度,并且同济装潢也没有特许装修公司以其名义招揽生意。装修公司提供的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的经营地点也与装修公司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最终法院认为,装修公司不能被认定为同济装潢的加盟店。装修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一直使用同济装潢的名义误导消费者,诱使赵先生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装修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张雷律师:假如装修公司真的是特许经营加盟店,必然要受到同济装潢的监督和管理。但本案中,装修公司提供的全部文件都是虚假伪造的证据,不能被认定为定案依据。其行为,不但侵犯了同济装潢的商业利益,也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实际上,赵先生前期支付的1000元预付款也可以要求装修公司予以返还。但赵先生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如果其能够在一审中提出反诉并有力抗辩,将会取得更好的诉讼结果。)2013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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