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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行政法基本原则59
第二章 行政法基本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行政法治原则 第三节 行政程序正当原则 第四节 行政法的其它原则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一)对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的理解: 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其效力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能够集中体现行政法的根本价值和行政法的基本矛盾,并反映现代民主法治国家的宪政精神,对行政法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础性或本源性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特点: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2.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3.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4.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功能。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本作用 1.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 2.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防止行政执法的错误或偏差。 3.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不足,直接作为理念上的行政法规范而适用。 4.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和阐释。 二、行政法的一般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治原则。 行政法治原则又叫依法行政原则,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行政法治原则强调的是在行政法律规范中要贯彻法治的精神,它主要是从实体角度出发,强调行政主体的所有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 该原则具体又可分为三项原则: 1.法律创制原则 2.法律优越原则 3.法律保留原则 (二)越权无效原则 越权无效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各国对“越权”的具体解释和具体适用范围有宽有窄: 有的国家将越权仅解释为违反法明确规定的职权; 有的国家对越权的解释和适用越权无效原则的范围较宽;还有的国家对越权的解释更广泛,适用范围更宽,几乎包括了所有的违法情形。 (三)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使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比例原则包含下述三项原则: 1.适度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比例性原则 (四)正当程序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该原则包含两条基本规则: 1.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2.任何人在受到处罚或其他不利处分前,应为之提供公正的听证或其他听取其意见的机会。 (五)责任行政原则 责任行政原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所实施的行政活动承担责 任,整个行政活动应处于一种负责任的状态。具体而论,责任行政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有权必有责 2.权责必须对称统一 3.用权受监督 4.违法要追究 三、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立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原因 1.行政法基本原则确立的必要性 (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补充行政法典化不足的方法: 2.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地位所决定 (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律规范是制定,实施的准则。 (2)行政基本原则是行政法学者对行政法理论的抽象和概括,作为一种思想原则,能够给行政法学的发展指明方向。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1.法律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首先是法律原则,而不是政治原则,也不同于行政管理的原则。 2.部门法特定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行政法所特有的、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 3.运用的普遍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于全部行政活动之中,是全部行政法规范所反映出来的共同准则。 4.可操作性 行政法基本原则能在实践中具体适用,解决实践中遇到的有关问题。 (三)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确立 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目前尚未完全定型,正处在进一步的形成和确立过程中。 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四项:行政法治原则(具体表现为行政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行政程序正当原则、行政效率原则、权责统一原则。 这种归纳和表述是对前述我国各个时期行政法学者关于行政法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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