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讲解47.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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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政策讲解47

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 政策讲解 ;主要讲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 国内外矿产资源税费政策  一、我国现行矿业税费体系—— 以资源税为核心   (一)矿业权取得环节,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计价基础:以评估价值为依据      交纳期限:一次或分期缴纳。探矿权最长不超          过2年,采矿权最长不超过6年。   (二)矿业权占有环节,收取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1、探矿权      收费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每年缴纳           1 00元/K㎡;从弟4个勘查年          度起,每年增加100元/K㎡ ,          但最高不超过500元/K㎡ 。    2、采矿权:      收费标准:1000元/K㎡;  (三)在矿产资源开采、销售环节,收取资源税、 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    1、资源税      特点:一是,从量定额计征;         二是,不同矿种,税额标准不一样。      目的:调节矿产资源禀赋优势差异所产生          的级差收益。    2、矿产资源补偿费      定义: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         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由国             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销售收入一定         比例征收。                 ;    征收费率:0.5%-4%,平均为1.18%     分成比例:中央与省-5:5          中央与自治区-4:6   3、矿区使用费     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 石油的企业,按每个油、气田日历年度油气总产量和费率 征收。设有起征点,超过的部分实行超额累进费率,费率 为1%-12.5%,实物缴纳。     海洋石油的矿区使用费属中央收入;陆上石油的 矿区使用费属地方收入。     对于已缴纳矿区使用费的企业,不再缴纳矿产资 源补偿费,并暂不征收资源税。 ; 二、国外矿产资源税???情况:普遍实行的是以权利金为 核心的税费制度。   (一)与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有关的税费——权利金      权利金(royalty)的定义:最早是出现在罗马 法中。本意是,矿产资源为皇室所有,开采矿产资源要向 皇室献金,其缴纳方式简单,即1/8的地租率—所采出 的矿产缴给皇室1/8 。      权利金的性质:权利金在我国也被翻译成矿业 税、采矿税、采掘税、采矿特许权费、地下资源使用权费 、资源税。但我个人认为实质它不是税而是费,是采矿人 因开采和耗竭不可再生资源而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支付的 补偿费。是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收制度最核心的部分。      ;           基础权利金         权利金的种类            超权利金(超额利润税)   1、基础权利金:征收方式多样,有的从量/从价计征, 有的按利润或收入计征,有的征收特别或专门权利金,有的按 滑动比率(取决于市场价格/开采条件/生产率、生产水平/ 开采水深、产量、实现价格等)征收,但大多数从价(产值) 征收。     不同矿种,权利金费率差异很大,最初都是从 1/8-1/6的矿地租率演化而来。目前许多国家, 如美国对石油开采征收率为12.5%(1/8),澳 大利亚、马来西亚为10%。  ;  2、超权利金(超额利润税):有的国家称为资源 租金税、资源税、附加利润税,与矿山利润有关的权利 金、资源租金权利金、附加权利金、净利润权利金等。 这种超权利金,只有当矿山经营达到某一规定的利润水 平(即实现栅栏收益率)后才征收。主要适用以下两种 情况:大型矿业项目、石油以及煤炭等。   也可通过设计更合理的权利金制,包括上述两部分 。我国1984年最初设计的资源税与此类似,但后来 背离。 ;一些国家权利金费率情况表; (二)与矿业权取得有关的税/费——红利或标金     红利—是矿业权招标/拍卖过程中形成的矿业 权出让费。它是在矿业权竞争性招标拍卖中,对一些资 源潜力较高、前景较明显的地区的矿业权出让所收取的 ,由中标人向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一次性支付现金。类似 我国价款。     红利制度在美国适应于“可租让矿产”,包括石 油、天燃气、煤炭及其他一般呈层状分布的矿床,也适 应于价值相对易于确定的矿产,如砂石土。空白地、高 风险矿产地的勘探,不需缴纳,按“早申请者优先”原则 取得矿权。;    红利制度不完全体现为现金或出钱最多的,也 可能是满足政府环境要求、最优资源利用的勘探开发计 划或承诺等。  (三)与矿业权占有/持有相关的税费—矿业权租金     矿业权租金—有的国家称为矿业权租费、租金 、年度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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