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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位音乐研究计画83

數位音樂研究計畫 網路音樂創作團體契約關係研究-以台灣個案為例 ;報告大綱;一、研究背景;目前面對數位音樂的衝擊以及嚴重的非法下載行為,我國音樂產業之法律契約與運作,就形式上而言,乃是依從美國的音樂產業模式;但是實際上,我國音樂產業的實際內涵與市場背景,與美國不完全相同。 因此,契約運作與事實狀況過度分離,無論何種從業人員,或是各產業從業人員之權利義務關係都不明確,如果發生糾紛,難以循法律管道解決。 著作權人團體繁多,商業經營者恐懼訴訟而無法妥善利用著作物;相關領域又缺乏法律理論與法律專才。這樣的背景,對我國音樂而言,無論是藝術上或是經濟上,都造成無可抹滅的損害與阻礙。;二、研究動機與目的;本次研究重點,即在於探討我國數位音樂產業之契約與運作,同時針對數位音樂的環境,能否能有效規範及分配?並就以下研究問題進行討論: (一)網路創作團體與網站之間的法律關係如何?與傳統通路的創作團體其差異何在? (二)網路創作團體的內部法律關係為何? (三)網路音樂實務上最常見的契約問題與建議;三、研究範圍;四、相關文獻探討;(二)台灣數位音樂產業的困境 台灣的數位音樂產業發展所面對的問題有: 1.版權費居高不下:業者需付大筆權利金給唱片公司,下載歌曲收入無法支付大筆開銷。 2.唱片公司全部管:通路商的角色和唱片公司不對等,從歌曲定價開始,通路商沒有任何權力,處處受限於唱片業者。 3.P2P是最大威脅:P2P沒有版權成本、沒有頻寬成本。亞洲消費者的守法觀念不如歐美消費者,付費下載推動困難。 4.華語市場規模小:華語音樂內容數量少,類別也少,要操作起來也會格外困難。 5.大環境不夠成熟:消費者缺乏正確使用付費習慣,政府與業者無法建立合理制度。;(三)滾石可樂公司的發展 滾石唱片在1999年創立「滾石可樂」子公司,讓獨立創作者可以把歌曲上傳至該網站,並且供任何人下載。由當時滾石唱片總公司投資約兩億新台幣,公司規模有兩百人之多,到現在是勉強把這個網站支撐下去的情況下,其未來不排除到大陸經營。其中,無法找出「合理的獲利模式」是主要原因。/ (四)網路創作樂團 本文所稱之「網路創作樂團」是指以自行創作音樂,並曾經以網路為媒介的非主流樂團。以發行有特色、小眾、獨特的音樂為主,通常也沒有大量資金支援。這些創作樂團可以利用網路來讓更多人聽到他們的創作,不論是樂團自己的網站或是其他提供音樂平台的網站(例如:滾石可樂音樂網)來表現創作。;五、研究方法;(二)深度訪談 「網路創作團體」與「音樂網站」之間的法律關係,通常從兩者之間的權利或義務看起,故契約之研究為本研究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契約之取得不易,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台灣演藝環境常有一些不成文的文化,換言之,許多約訂不行諸於文字上的契約,有時候口頭答應或是按照慣例的情況在所多有。其二:不論是哪一方,對於契約內容的事項都不願意向外透露,透過對於網站經營者與網路創作團體的深度訪談,希望得到除了整個網路創作團體與網站之間的產業流程,亦希望描繪出完整權利義務架構。 「網路創作團體」:薄荷葉樂團 (http://www.wwr.idv.tw/peppermint/main.htm) 「音樂網站」:滾石可樂 () 「獨立唱片公司」:小白兔橘子唱片有限公司 (http://www.wwr.idv.tw/);(三)個案研究法 個案研究偏重於探討當前的事件或問題,尤其強調對於事件的真相、問題形成的原因等等的方面,做深刻而且周詳的探討。本文採取個案研究法,對網路創作團體本身的運作進行檢視,由於音樂產業關於契約分析,過去文獻資料甚少,因此亦從個案研究作為本文最重要的第一手資料。 「網路創作團體」:薄荷葉樂團 (http://www.wwr.idv.tw/peppermint/main.htm) 「音樂網站」:滾石可樂 () 「獨立唱片公司」:小白兔橘子唱片有限公司 (http://www.wwr.idv.tw/);(一)、網路創作團體的內部法律關係為何? 1.樂團團員之間的關係—合夥的型態? 創作樂團內部關係規定的林林總總,也可以完全付之闕如,大抵是以樂團規模、收入多寡、獨立或是主流音樂、甚至與樂團的本身的風格有關,以這次所訪談的獨立樂團來說,似乎都沒有詳細完整的約定。(薄荷葉樂團) 2.對於樂團團名的重視度不夠 團名對於一個音樂團體來說是相當重要的,許多樂團甚至拿去註冊,成為商標而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受訪團員的說法,現在若是樂團解散之後,一般都是由主唱來取得團名使用權,但我國獨立樂團較不重視。(薄荷葉樂團) 3.版稅問題未約定,成為糾紛來源: 版稅或許不是這些獨立樂團所真正關心的,大家的想法都是:「在樂團可以維持獨立性的狀況下,可以維持基本的生活。」但是往往因為沒有法律文件的支持,對於重要的版稅問題也是靠交情,甚至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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