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地产税费名目.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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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地产税费名目

房地产税费名目 作者:长沙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663 更新时间:2010-4-12 18:49:13 【字体:小 大】 依据相关法律及规定,我国房产税费如下: 房产转让的税收   一,契税:(受让人缴纳)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非居住新建商品房买卖:按房价的3%   存量住房买卖:按房价的3%(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为1.5%)   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按房价的3%   交换:房屋交换差价支付方按差额的3%   赠与:按房地产评估价格的3%   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按房价的3%(其中个人预购普通住房按房价的1.5%)预征   二,印花税:   (1) 合同印花税:   新建商品住房买卖、新建非居住商品房买卖:受让人按房价的0.03%   存量住房买卖、非居住存量房屋买卖:买卖双方各按房价的0.05%   (2)权利、许可证照印花税:房屋产权证每件五元   三,营业税(5%)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   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20%)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上海: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房屋出租、转租的税收   出租、转租:不缴纳契税;租赁双方按合同金额的0.1%缴纳印花税   个人出租居住:出租人按房屋租金的5% 缴纳综合税款   个人转租居住房屋:转租人按房屋租金的2.5%缴纳综合税款   单位出租房屋、个人出租非居住房屋:   营业税:按租金的5%(附加0.56%);所得税:个人按收的20%,单位按33%(有优惠按优惠税率);房产税:从事房地产租赁业务的企业租赁办公楼,按房产原值X80%X1.2%;其他按年租金收入12%   单位转租房屋、个人转租非居住房屋:   营业税:按租金的5%(附加0.56%);所得税:个人按收的20%,单位按33%(有优惠按优惠税率); 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的事实,应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长沙律师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143 更新时间:2010-4-14 20:30:57 【字体:小 大】 ?????? 提示: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 【案情】 ???????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国贸房地产公司承建孝感市新华别府综合楼,2006年9月26日,孝感市孝南区新华书店与孝感市国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房地产公司)签订《土地联合建房协议书》,并对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双方约定:孝感市孝南区新华书店将孝感市北京路40号的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是孝感市孝南区新华书店,使用权类型为划拨,用途为仓储;该楼的承建申请人为孝感市孝南区文体局)交给国贸房地产公司开发,国贸房地产公司将开发出来的房屋“孝感市新华别府综合楼”除无偿给孝感市孝南区新华书店一部分外,其他房屋可由国贸房地产公司对外出售,孝感市北京路40号的土地的过户手续、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均由国贸房地产公司负责办理和承担。 ??????? 2006年11月14日,国贸房地产公司与陈光胜签订了一份《房屋订购合同》,合同约定:由陈光胜定购国贸房地产公司在建的自建工程“孝感市新华别府综合楼”中的从北往南第四间门面及二楼整层,门面面积约62平方米,每平方米9500元,二楼面积约为800平方米,每平方米1620元。陈光胜应向国贸房地产公司交付购房预订款80万元,国贸房地产公司在房产局验收合格后交付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产权证,陈光胜在其后30天内交付余款。2007年3月28日,国贸房地产公司应向陈光胜交付房屋。合同还约定,国贸房地产公司如无法交付房屋,则双倍返还陈光胜交付的全部房款。合同总价款为188.5万元。合同签订后,陈光胜依约分别于2006年12月13日和12月22日交付购房预订款8万元、72万元。但国贸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产证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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