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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条款总则第一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构成,凡涉及本保
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境内企
业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就其合法持有的应收账款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应收账款,是指境内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方签署的真实、
有效的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合同 (“交易合同”),按交易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可向购买其商
品或服务的企业或个人收取的款项。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与被保险人签订的真实、合法、有效的交易合同并承担付款义务的
合同相对方,因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且其拖欠任何一期到期账款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的,
则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此遭受的应收账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前
需等待的一段时期。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催收,在最大程度上
减少损失。“等待期”自根据交易合同、发票或其他交易文件记载的每笔应收账款的付款期限最
后一日的次日起算,具体天数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任一情况导致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与第三方签署的交易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
(三)任何与交易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纠纷;
(四)被保险人变更、修改交易合同或付款条件等,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五)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未履行其根据交易合同应当履行的责任;
(六)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与付款义务人、担保人或保证人就偿还交易合同的
欠款达成和解协议的;
(七)被保险人与关联方交易发生的损失,关联方包括被保险人的母公司、子公司、合营
公司、联营公司、附属机构、属于同一母公司或投资方 (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与其他企业、
投资方(人)共同拥有、管理、经营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及上述企业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等;
(八)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九)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十)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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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除另有约定外,罚息、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惩罚性赔款;
(二)被保险人尚未履行交易合同约定的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对应的货款或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
(四)按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率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
根据交易合同中列明的金额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免赔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认,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对于本保险合同约定不予赔付部分的损失,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具体时间以保险单载明
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以一年为限。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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