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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则

山东省公共停车场(库)设置规则 1 总则 1.1为加强省公共停车场(库)规划建设活动,在配建停车不足和无配建停车的情况下,改善静态交通环境,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制定本规则。 1.2 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坚持“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公共停车为补充”的发展思想。 1.3 公共停车场(库)的规划设计,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满足城市交通、城市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安全的要求。 1.4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的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根据本省城市的具体情况,拟划分为三类区域:第一类适用于大城市中心区;第二类适用于中等城市中心区和大城市边缘地区;第三类适用于小城市和中等城市边缘地区。 1.5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 停车场(库),是指供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和室外场所; (二) 配建停车场(库),是指供本建筑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场所; (三) 公共停车场(库),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投资和建设相对独立的停车场所。 (四) 路外停车场(库),使指道路用地控制线以外专门开辟兴建的停车场、停车库、停车楼。 (五) 路内停车场(库),使指道路用地控制线(红线)以内划定的供车辆停放的场地。 1.5公共停车库(场)的设置,除执行本规划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标准。 2 一般规定 2.1 公共停车是城市停车的一种辅助方式,包括路外公共停车和路边(亦称路内公共停车)。其中路外公共停车是解决配建停车不足和无配建停车的一种主要补充方式。 2.2 机动车停车场车位指标大于五十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二个;大于五百个时,出入口不得少于三个。出入口之间的净距须大于十米,出入口宽度不得小于七米。 2.3 为了避免造成主干道和交叉口交通组织的混乱,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均应设置在次干道或支路上,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城市人行过街天桥、地道、桥梁或隧道等引道入口应有不小于80米的距离。2.4 为了减少车辆噪声、废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停车坪距某些建筑物应留有一定的距离,不同性质建筑与停车场间隔距离如表2.4.1所示,达不到建议值时,应设置隔音设施。 表2.4.1 停车场(库)环境保护距离 建筑性质 停车场 停车场规模 >100 50-100 20-50 <25 医院、疗养院 防噪距离(m) 250 100 50 50 幼儿园、托儿所 100 50 50 25 学校、图书馆、住宅 50 25 25 15 2.5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宜大于200 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 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并不得大于200m。 2.6 地下停车库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建筑面积宜为30 m2~35 m2,露天停车场每个机动车停车位占地面积宜为25 m2~35 m2,非机动车(自行车)每个停车位占地面积不宜小于1.5 m2~1.8 m2。 2.7 停车场(库)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应分开设置,在车库内同一平面时,应用分隔设施将其完全隔离。 3 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一般规则 3.1在城市中心区,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在大型商业、文化娱乐(影剧院、体育馆)、医院、车站等公共设施附近;在城市边缘地区,宜设置在城市出入口、车站、码头等公共设施附近。 3.2 城市公共停车场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中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自行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10%-20%。市区宜建停车楼或地下停车库。 3.3 根据停车发展策略,结合国外已有的成功经验,根据不同区域土地利用功能组合、泊位共享的可能性,确定省城市近期不同区域公共停车泊位占停车泊位总量的建议比例和路内停车泊位占公共停车泊位的建议比例,分别见表3.3.1和表3.3.2。 表3.3.1 城市近期不同区域公共停车泊位/停车泊位总量的建议比例 城市区域 中心区 边缘地区 公共停车泊位占泊位总量的比例 15%-20% 5%-10% 表3.3.2 近期各类城市区域路内停车泊位/公共停车泊位的建议比例 城市区域 比例 一类区域 15%以内 二类区域 20%以内 三类区域 40%以内 注:结合广州、江苏省的建议比例和山东省城市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上比例。 3.4 城市道路内停车泊位设置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 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具体设置形式应与停车泊位类型、车型道路宽度相适应。可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道路最小宽度应满足表3.4.1的规定。 表3.4.1 设置路内停车泊位的道路最小宽度 (单位:m) 通行条件 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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