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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磨剂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鼓励水泥助磨剂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建立和维护水泥助磨剂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 更好地发挥助磨剂产品和技术在水泥工业和企业生产中的节能降耗作用. 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证认可条例》; 《中国水泥协会水泥助磨剂分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实施方: 中国水泥协会水泥助磨剂分会 ; 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 共同负责水泥助磨剂产品质量认定、认证管理工作 . 实施依据 CTC/TVS-OP05《水泥助磨剂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实施形式 志愿性产品认证 定期公布通过产品质量认证的水泥助磨剂生产企业和产品名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现场审查工作内容: 生产过程控制; 质量管理体系审查; 产品抽检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水泥助磨剂产品质量认定、认证工作坚持实施原则: 科学 公正 公开 企业自愿 认证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为维护水泥助磨剂产品质量认定、认证的声誉,确保通过质量认定、认证的水泥助磨剂产品质量的稳定,中国水泥协会水泥助磨剂分会应加强对水泥助磨剂产品质量认定、认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认证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中国水泥协会水泥助磨剂分会秘书处会同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随时受理申请组织的申请,并及时安排审查组对申请组织进行现场审查。 第二章 认定、认证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认证的组织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具备独立的法人或授权资格,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 (三)产品标准达到或者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 (四)产品具有一年(含)以上生产历史,具有经中国水泥协会水泥助磨剂分会认定的省级以上质检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和用户使用报告,产品和生产过程安全、节能、环保,无污染;??? (五)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产业政策。 第二章 认定、认证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提出产品认定、认证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报中国水泥协会水泥助磨剂分会秘书处或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 第二章 认定、认证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第二章 认定、认证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 第二章 认定、认证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在认证有效期内可以自愿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也可用于产品广告和宣传。 第二章 认定、认证条件及程序 第十二条 认定、认证产品的有效期为三年,每年接受一次认证机构的监督检查。认定、认证到期后产品需要继续认定、认证的,企业应当重新申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认定、认证产品生产企业应: 加强质量管理 保证产品质量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认定、认证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每年向中国水泥协会水泥助磨剂分会秘书处报告一次认定、认证产品的质量状况,确保认定、认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中国水泥协会水泥助磨剂分会有权利和义务对认定、认证企业进行产品质量和一致性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认定、认证产品生产条件或者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以及产品标准修订时,企业应当在三十日内向中国水泥协会水泥助磨剂分会秘书处、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报告,必要时重新安排现场审查确认。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认定、认证产品在有效期内发生质量事故的,视情节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停止使用认证标志、收回认证证书、予以公告,并依法追究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用户、消费者、新闻媒体有权对认定、认证产品进行监督。用户、消费者可针对产品的质量问题向中国水泥协会水泥助磨剂分会、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或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诉、举报。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不得以非认定、认证产品冒充认定、认证产品,不得伪造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不得转让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不得擅自扩大认证证书或者认证标志的使用范围;违反规定的,中国水泥协会水泥助磨剂分会、中国建筑材料检验认证中心将按照行业自律和认证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提请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请产品认定、认证时未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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