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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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顺发恒业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制度内容已经公司2017 年8 月28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修订,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顺发恒业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 管理和运用,确保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安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 办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 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 《规范指引》”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 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 荐职责,做好持续督导工作。 1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等项 目责任单位实施的,一并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 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1 个月内,公司应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 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 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 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上市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 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本所备案后公告。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 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 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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