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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江关于扩大内需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同江市重大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确保政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基础性和公益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防灾减灾等公益性项目; (三)科技进步、高新技术、现代服务业等国家、省、市重点扶持的产业发展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主要包括: (一)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各类投资项目资金;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五)财政专户资金; (六)政府债券资金、以政府信用担保用财政资金偿还的金融机构贷款及利用国债资金; (七)上级主管部门直接下达的建设资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市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编制、批复和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性工作。 市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资金筹集、拨付、监督和预算、决算的审批等管理工作。 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协助财政部门筹集项目建设资金,编制项目预、决算,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确保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接受市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竣工决算、政府采购、配套资金落实、财政资金拨付等财务活动实施的财政管理和监督。 资金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计划管理。财政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筹集项目建设资金,向上级申请资金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编制项目申报方案,同级相关部门会审,经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 本级财政综合预算安排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根据政府批准实施的决定和立项、设计等相关资料,编制项目预算,在每年的十月份以前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项目预算进行审查,根据项目实施年度建设资金来源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列入年初预算,经人大审查批准后实施。 举债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对举债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可靠性进行审查,经政府批准后,办理举债和实施项目。 对不能纳入年度计划安排的临时性项目(如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到的不能确定时间的建设项目、年度建设工作确需增加的项目等),由建设单位向市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要求,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过项目立项、可研、设计、招标、施工、竣工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政府采购制度或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等相关制度,推行绩效评价等制度。 第八条 拟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经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评审机构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一经批准,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概算;若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批复文件和调整概算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达投资计划后,实行“先评审,后招标,再下达预算”的原则进行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算,必须经市政府投资办或委托的中介审价机构进行评审,经评审后的工程预算控制价未超过概算的,作为建设单位对外招标和签订合同的依据;经评审后的工程预算控制价超过概算的,应重新报市发改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凡涉及项目预算增减变化的设计变更及调整事项,应报经项目资金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后,财政部门再审查并下达调整后的项目预算。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按照已经批复的项目筹资方案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项目概算中其他各种配套资金,特别是银行贷款和自筹资金,要按照资金的比例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须建立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专帐,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核算。 第十五条 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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