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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调整
重庆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高层建筑工程结构抗震超限界定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高层建筑工程为住宅建筑层数10层及10层以上或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其它民用建筑工程。 说明:根据《高规》和《抗规》的修编调整。 第三条 符合以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任一条的高层建筑工程,界定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四条 房屋高度超限的界定 1、房屋高度超过表4.1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 表4.1 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框架 普通柱框架 60 50 框架 -剪力墙 异型柱框架-抗震墙 45 40 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抗震墙. 40(10层) 36(10层) 普通柱框架-抗震墙 130 12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框架-抗震墙 110 100 剪力墙 全部落地抗震墙 140 120 部分框支-抗震墙 120 10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部分框支抗震墙 100 80 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抗震墙 120 100 筒体 框架-核心筒 150 130 筒中筒 180 150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 165 140 板柱-抗震墙 80 70 注:1、底部抽柱带转换层的异型柱框架-抗震墙.为楼层数和高度双控。 2、含较多短肢剪力墙,指短肢剪力墙承担的倾覆力矩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倾覆力矩的30%。 说明:根据《高规》的解释,原有“部分”改为“较多”,是与《高规》一致。含较多短肢剪力墙的部分框支剪力墙高度调整的思路是提高一个设防烈度确定限值。 3、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1~4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5~8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说明:此条依据《建质【2010】109号》:当平面与竖向均不规则时,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建议取15%(原为20%)。在新的《高规》中明确乙、丙类建筑高度限值一样。 4、若为错层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90%。 5、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6、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说明:为保持与《建质【2010】109号》一致,将体系中的剪力墙改为抗震墙,短肢剪力墙未变。 2、房屋高度超过表4.2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钢结构建筑。 表4.2 高层钢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类型 高度 框架 110 框架-中心支撑 220 框架-偏心支撑(延性墙板) 240 筒体(框筒,筒中筒,桁架筒,束筒)和巨型框架、屈曲约束支撑框架 300 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1~4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5~8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2、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3、房屋高度超过表4.3所列高度(单位:m)的高层混合结构建筑。 表4.3 高层混合结构建筑房屋高度限值表 结构体系 抗震设防类别 标准设防类 重点设防类 特殊设防类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200 180 160 型钢(钢管)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20 205 190 钢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60 245 210 型钢(钢管)混凝土外筒-钢筋混凝土核心筒 280 255 23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 60 55 5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剪力墙 160 150 14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部分框支剪力墙 140 130 12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框架-核心筒 210 195 180 钢管混凝土叠合柱筒中筒 280 255 230 注:1.当结构高层部分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1~4项不规则情况之一且具有第五条第二款中第5~8项不规则情况之一者,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5%。 2、若为Ⅳ类场地的结构,高度界定值应为表中数值的80%。 3、房屋高度从结构嵌固层算起。 第五条 房屋规则性超限的界定 1、具有下列不规则情况之一的高层建筑。 (1)当楼层扭转位移偏大时。当不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属于楼层扭转位移偏大: A、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大于表5.1时,在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5倍; B、当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小于表5.1时,在规定水平地震力作用下,楼层竖向构件的最大水平位移和层间位移,大于该楼层平均值的1.6倍; C、B级高度建筑、复杂高层建筑、混合结构、裙房以上超过1/3楼层大于1.4倍。 表5.1 结构体系 框架 1/1375 框架-剪力墙、框架-核心筒、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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