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调查 3.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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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籍调查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项目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确权登记发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农村地籍调查的范围是以第二次土地调查范围内确定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地类代码203)范围为基础,按照实际使用情况,查清农村居民点范围内宅基地和其他土地的权属界线、面积、用途,形成权属界线成果资料。 一、准备工作 一、准备工作 1.1资料收集 图件资料:1:2000比例尺正射影像图 权属来源资料:历年来已登记发证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权证以及各级政府及其他有权机关认定的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其他与土地权属来源有关的材料。 1.2技术准备 技术准备主要是技术设计书编写、项目实施方案制定以及人员技术培训。 二、权属调查 2.1调查区划分 在县级行政区范围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纯属地物划分地籍区;在地籍区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以行政村、街坊界线为基础划分地籍子区。 城乡结合部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应与已开展城镇地籍调查区域相衔接,以保证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不重、不漏。 2.2宗地划分 宗地是指被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宗地划分的原则 (1)属同一农村集体、个人所使用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土地划分为一宗地。 (2)同一使用者的土地被国有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应分别划分宗地。 (4)由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其间又难以划分权属界线的,可设为一宗地,称为共用宗。 (5)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应宗地或单独设宗。 2.3宗地编码 宗地编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宗地代码结构为: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6位数字码) 地籍区(3位数字码) 地籍子区(3位数字码) 土地权属类型(1位编码) 宗地号(6位数字顺序码) 地籍区编号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从001开始,从上到下、从左到右顺序编号,地籍区号在一个县级行政辖区内保持唯一。 地籍子区编号以地籍区为单位,从001开始,从上到下、从左到右顺序编号,地籍子区号在一个地籍区内保持唯一。 宗地编号以地籍子区为单位,从00001开始,从上到下、从左到右顺序编号,宗地号在一个地籍子区内保持唯一。 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1位,用A、B、S、X、C、D、E、F、W、Y表示。“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例:360830 001 002 C 000001 360830为县级行政代码 001为地籍区号 002为地籍子区号 C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 000001为宗地编号 注:地籍区号、地籍子区号仍延用第二次土地调查行政区划代码,宗地号可预编。 2.4公告及指界通知 分区、片公告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按照调查工作计划,送达土地权属界址调查通知,通知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时间到场指界,送达的通知回执应留存归档。 2.5、界址调查 指界人的确定 单位使用的土地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个人使用的土地必须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户籍簿。 法定代表人、户主不能亲自出席指界的,可由委托代理人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界址认定 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和相邻宗地使用权人到现场共同指界。经双方认定的界址,必须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 下列两种情况,可不需要重新指界认定: ①对已确权登记发证或已签订界址协议,经复核手续完备,界址与实地一致,原地籍调查表上双方已签章的,不需要重新指界认定。 ②因依法征用、调整土地等引起调查时已核定的土地权属界址发生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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