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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 三、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期限的效力   1、期限的到来:指作为期限内容的事实发生。    (1)以期日设定期限的,以该期日到来的时限为期限到来时限。    (2)以一定期间为期限的,以该期间的最后一日的终止时为期限到来。    (3)以事件的发生为期限的,以该事件发生的时间为期限到来。   2、期限到来的效力    (1)附始期的法律行为,当期限到来时,发生效力。    (2)附终期的法律行为,当期限到来时,丧失效力。   3、期限到来前的效力:期待权 (四)禁止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身份行为。   票据行为可附期限。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限制 四、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附负担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其效力受当事人设定的负担影响的法律行为。   1、负担是课加给当事人一方的义务。相对人可以强制性的要求义务人履行其义务。   2、负担是一种附加的义务,它对得到的权利产生约束,不在适当的时间内履行负担,已经取得的权利可能丧失。   3、负担从属于权利,权利的转移导致负担的转移,除负担具有人身性外。   4、负担须具有合法性。 (二)负担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1、当事人不履行负担,利害关系人可诉请其履行。   2、负担具有解除性质,权利取得人不履行负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取得人已取得的权利。   3、负担已不能履行或没有履行的必要,则法律行为的效力维持,权利人仍然保有其已经取得的权利。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一)意义   无效的法律行为,已成立的法律行为,由于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法律不允许发生当事人意欲发生的法律后果 。     1、无效的法律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的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   2、无效法律行为具有国家干预性    (1)法院和仲裁机构可以职权主动审查法律行为是否无效;    (2)有关机关可查处一些无效法律行为,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其他责任。   3、无效法律行为不具有履行性   4、无效法律行为是完全的、自始的、当然的、确定的无效 (二)分类   1、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   2、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其无效的法律效果,任何人均可主张其无效。    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其无效的法律效果,仅当事人才能主张其无效。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种类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损害国家利益   (1)欺诈:一方故意实施欺诈他方的行为,并使他方陷入错误而成立法律行为。     I、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II、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III、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     IV、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了意思表示。   (2)胁迫: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恐惧并因此成立法律行为。     I、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       A、胁迫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将造成受胁迫者心理上的恐怖而故意进行威胁;       B、胁迫者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者作出某种意思表示。     II、胁迫者实施了胁迫行为。     III、受胁迫者因胁迫而成立了法律行为。     IV、胁迫行为是非法的。(合法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各国规定或者判例都以谋取过分的利益为条件。)   (3)法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种类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恶意串通,指当事人为牟取不法利益合谋实施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1、主观因素:     (1)当事人双方出于故意。     (2)当事人双方出于恶意。    2、客观因素:     (1)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相互勾结的行为。     (2)当事人实施的法律行为损害了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种类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指当事人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缔约目的和内容上是非法的。即行为外表是合法的,但是外表行为只是达到非法目的的手段。   但是,如果当事人所掩盖的目的并不是违法的,仅虚伪表示无效,隐匿行为如果符合合同有效要件,它就发生法律效力。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 *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五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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