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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如何应对劳动用工风险资料
新《劳动合同法》下企业如何应对劳动用工风险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充分调动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企业实现人力资源法制化管理,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如何规避用工风险已成为企业现阶段面临一大重要课题。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 企业 劳动用工风险 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继颁布和实施,劳动者的法律和维权意识已越来越强,纷纷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企业深陷劳动争议之泥潭不能自拔。新的劳动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的管理规范上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和补充,目的是在规范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新法的颁布使很多企业对传统的用工理念和用工模式进行了变革,但仍有很多现实问题需要企业及时去应对和改变。 1 《劳动合同法》强调了企业规章制度不能忽视民主管理,不完善的规章制度将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用工风险。 规章制度是企业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企业在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时应当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经履行民主程序的相关书面证据;对原有的规章制度应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履行公示程序,建议采用直接让劳动者在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或组织进行规章制度培训并保留培训签到记录等方法。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工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企业必须能够证明劳动者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因此企业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 “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的具体情况以利于实际操作。 2 《劳动合同法》细化了劳动合同的订立要求和合同期限,违法的合同不仅会给企业增加用工成本,还会带来一定的法律责任。 很多企业在以往的用工管理中缺乏法律意识,用工随意、草率。先用工后签合同、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随意约定合同期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事时有发生,不顾忌劳动者的感受和利益,劳动者也因在劳动关系中始终处于劣势、维权困难大多选择默默承受。《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关系进行了平衡和调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企业转变用工观念,强化法律意识,避免因草率用工、不规范用工导致的用工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明确了企业在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希望通过加强政府监管、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等多种手段,提高劳动合同的签订率,杜绝企业短期用工和随意用工,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企业应在谨慎签订劳动合同避免违法的同时防范劳动者恶意利用“一个月条款”和“一年条款”,对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采用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等方式,保留相关书面证据,避免造成用工成本的增加和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3 《劳动合同法》中对企业核心员工的管理给予了重视,对企业弱势员工给予了保护。 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核心员工,企业用工管理的重点和难点是如何留住核心员工,防范核心员工的无序流动。《劳动合同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授予用人单位竞业限制的权利。对于核心员工的管理,个性化约定成为用工管理的重点。是企业解决核心员工流动的重要措施之一。 《劳动合同法》在维护企业用工权利的同时强化了对年龄较大、再就业困难和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劳动者的强制保护,充分体现了《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对弱势员工从法律角度给予了保护。 4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试用期相关规定,企业应合法规避试用期用工风险。 为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企业随意约定试用期或试用期内随意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用工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规定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后又正式签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工资应在不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约定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试用期解雇需证明试聘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应合法规避试用期用工风险,依法约定试用期,避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若必须培训可采用在专项培训前提前终止试用期的方法;不同时约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两个试用期工资标准,约定两个时有取最高一个的风险;录用条件要具体明确化并书面保留,为试用期解雇留有合法证据。 5 《劳动合同法》要求企业必须强化入职审查,履行告知义务,才能有效防范欺诈风险。 很多用工单位在招聘过程中不注重新员工入职审查、忽视《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劳动者虽提供假学历证、假身份证等欺诈行为使劳动合同无效,但用工单位仍需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隐瞒还未辞职而与新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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