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讲课材料(PPT)资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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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讲课材料(PPT)资料

执行防护距离中应注意的问题 企业要求更改卫生防护距离败诉案例 2006年,台州市局审批了某公司年产100万吨水泥粉磨站项目,确认项 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0米(环评套用《水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提出500米 卫生防护距离,其实是错误的)。企业因拆迁落实不了,要求缩短卫生防护 距离,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了水泥粉磨站含尘废气控制设计方案,重新计算 并提出300米卫生防护距离(其实是正确)。今年4月,台州市局对该公司含 尘废气控制设计方案出具 “原则同意本设计方案结论”的审查备案意见。 随后,周围群众(最近的308米)不断信访,并向省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 省厅撤销台州市局出具的审查备案意见。最近被省厅以撤销(找了个认定企 业名称不正确的理由)。 为什么改正错误的行政许可行为反被省厅撤销?(我的观点) 1、行政许可内容不对,企业污染治理方案不需要环保部门行政许可。 2、行政许可方式不对,不能以甲行政许可来改正乙行政许可的错误。 * 六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规定 分六个方面进行介绍:    ◆要重视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竣工环保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权限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基本条件    ◆竣工环保验收需要注意的问题    ◆项目建设内容重大变化的界定标准    ◆阶段性竣工验收和竣工阶段性验收的规定 * 要重视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竣工环保验收   ■“重审批、轻验收、忽视监管”是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 的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   ■从2009年起,环保部就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和验收首次召开专项工作 会议进行部署,并先后下发了《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 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环境保 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部管理操作流程(试行)》、《建设项目竣 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环办〔2010〕62号)等规范性文件。   ■2009年,省厅下发了《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 收技术管理规定》(浙环发〔2009〕89号);2010年下发了《关于切实加 强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浙环发〔2010〕55号),最近即将下 发《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三同时”日常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 管理规程(试行)》和,以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管和竣工环保验收。   ■最近,省厅正在开展“十一五”期间省厅审批或委托审批的“三同 时”情况排查,下半年,还要开展“十五”期间项目的排查。   ■在工程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检查和今年我省开展的专项行政执法监察 检查中,建设项目的监管和验收中不到位,很容易以失职渎职被查处。 *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管理权限   ▲谁审批谁验收,省环保厅委托审批的项目,验收权限也在省厅。 除非委托函中将验收权等一起委托了。   ▲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当地环保部门应当落实日常监督管理 的责任(即属地监管责任制),若因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而产生群体性 事件或环境污染事故,当地环保部门肯定脱不了干系。   ▲环保部审批的项目,其环保试生产省环保厅审核,但作出审核意 见前要征求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的同意。同时须有当地环保部门的检查 意见。   环保部审批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的环保日常监督管理由省环保 厅和环保部华东督查中心负责。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参与监管。   ▲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其环保试生产由项目所在地县级环保 部门审核。其中,跨区域的项目由其共同的上级环保部门负责审核。   省环保厅审批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的环保日常监督管理由市、 县(市、区)环保局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环保日常监督管理均由项目所在地环 保部门负责。上级环保部门抽查监管。 *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基本条件   1、环评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保档案资料齐全。   2、建设地点、性质、规模、产品方案、生产工艺等与批准的环评文 件中相关内容对照无较大变化。   3、配套的各项环保设施按批准的环评文件要求建成,并具备正常运 行的条件。   4、环评文件及批复中要求的各项环保措施在建设和试生产(运行) 过程中得到落实。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评文件及批复中明确的标准以及核定的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6、环评批复要求环境监理的,须有环境监理报告。   7、试生产经环保部门批准(指需要试生产的项目)。 * 竣工环保验收需要注意的问题   ■核实环境敏感点情况,特别是防护距离内的敏感点。对环评及批复 关注的敏感保护目标万万不可遗漏。对于环评遗漏的敏感点,验收时也需 调查清楚,并说明工程建设对这些被遗漏敏感保护目标的实际影响;对于 项目建设后新产生的环境敏感点,要说明先后的建设时间。   ■核实工程建设是否发生变更情况,包括建设地点、规模、产品、设 备、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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