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科各项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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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科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管理制度 采掘作业规程 1.规程的编制 (1)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应根据经批准的工作面设计和生产实际需要,参照地质说明书,遵循《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2)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的生产组织方法应以正规循环作业为前提,合理选择作业形式和循环方式,工序力求简化、工时利用充分,达到安全生产目的。 (3)采煤列出作业规程的编制应以地质说明书为依据。 (4)规程由队主管技术员负责编制,主管队长审核签字。 (5)规程编制前,应由队主管技术员、队干部及队里的其他技术人员按照设计的要求,对施工或回采地点进行详细调查并作好调查记录,再由队长召集区队生产骨干讨论,经充分研究后,按照统一规定的规程格式要求,由技术员进行编制,不得缺项、漏项。采煤作业规程在生产前15天,掘进作业规程在开工前10天报矿生产技术科。 (6)采煤作业规程应按每个单项工程或每个区段、每个分层的工作面单独编制。掘进作业规程原则上应按一个掘进头所施工的同一煤层(分层)、同一区段或单项工程有关的巷道、硐室编制单独的作业规程。 2、规程的审批 (1)生产技术科接到规程后,应在5天内召集有关部门的业务人员,在分管副总的主持下组织会审,并逐一签字;审批意见力求统一,遇有意见不一致时,由总工程师负责裁定。 (2)新采区第一工作面、新工艺开采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上报公司审批,由生产科召集,矿总工程师主持会审后上报。 (3)采煤规程每月由生产技术科召集有关审查部门复审一次。报矿审批的作业规程,由生产技术科牵头,召集有关部门业务人员会审并由分管副总签字生效。 (4)参加规程会审单位:生产技术科、安检科、调度室、机电科、区队。 3、规程的贯彻 (1)作业规程批准后,区队技术员必须向队干部和作业人员认真讲解贯彻,达到人人皆知(轮休或请假人员必须补课);贯彻后,必须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下井作业,并逐个签字备查。 (2)采掘作业规程经批准立即生效,并按审批意见组织落实;任何人无权口头修改规程规定;如需修改,必须履行编制和审批程序。 (3)采掘工程结束后,作业规程即行失效,其中生产科一份归档保存半年;新开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另行编制作业规程,不得顶替代用。 4、规程的修改 采掘作业开工或投产后,作业规程与实际变化局部不符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及时提出补充措施报矿审批后执行: 改变原作业规程的工艺过程或规程质量; 地质条件或特殊情况,需补充针对性技术安全措施; 改用特殊施工方法的工程。 修改规程的程序、贯彻与作业规程相同。 专项安全措施 1、需编制安全措施的项目 (1)一通三防:井下反风、局部通风系统的调整、通风设施的撤除与构筑、矿井风量及区域风量的调整、瓦斯排放与老巷探险、煤层注水、工作面注浆、电焊气割、大巷冲尘等; (2)机电安装:设备的安装与撤除,管路、架线、照明安装撤除,井筒及斜巷设施的施工等; (3)运输:工作面运输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等特殊设备运输;炸药、雷管运输等; (4)水文:防治水、探放水; (5)巷道局部整修与旧巷大修; (6)巷道贯通; (7)巷道冒顶的处理。 2、措施的编制、审批与贯彻 (1)安全措施编制由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单位生产骨干研究后,由技术员执笔进行编制,或者由主管部门编制。 (2)编制出的规程复印后,由编制部门加盖受控章及发放号并负责发放。 (3)贯通措施复印2份,分送生产科、安检科;其它措施复印三份,分送生产科、机电科、安检科;所有措施的原稿一律由各编制单位自己保存。 (4)所有的措施必须交有关部门会审。 (5)一般情况下,措施必须在施工前2天上报给分管副总或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在接到措施后24小时内召集安检、生产、机电等部门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会审;遇特殊情况,应立即召集有关人员进行会审。 (6)施工单位必须将审批手续齐全的措施连同审批意见一起贯彻到每一位施工人员并签字后,该工程方可施工。 (7)审批后的措施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如井下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需另行编制措施,重新审批。 (8)电焊、气割、一通三防等重要措施经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签字后方可生效。 (9)补充措施应确保先进性、可靠性、合理性,并突出针对性,对施工工艺、生产系统、劳动组织交待清楚,内容不得与三大规程相抵触。 (10)措施会审完后一天内必须将措施复印件送到有关单位,以利于监督执行。 其它有关规定 1、规程措施的编制人必须具备井下工作满一年以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会审人员必须是各单位技术负责人。 2、审查人员必须对专业内容、条款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由分管副总或总工程师最终确定会审意见。 3、凡不按规程、措施施工或无规程措施施工的单位,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停止施工,挂红牌,由安监部门组织追查处理。 矿井灾害预防管理制度 为防止矿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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