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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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管理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管理办法 173号 (5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规范定价行为,加强定价管理,提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适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形势,提高贷款的综合回报率,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贷款定价是指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范围内,综合考虑贷款成本、效益、风险和同业竞争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的行为。 第三条 贷款定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成本效益”原则。本行应以成本为基础,效益为中心,合理确定贷款利率。 (二)“面向市场”原则。本行的贷款定价应贴近市场,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综合本地其他银行同类贷款定价水平,采取积极主动的定价策略。 (三)“风险溢价”原则。本行的贷款定价应根据风险程度,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称原则科学确定风险溢价,实行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的定价标准。 (四)“差别定价”原则。本行应根据不同客户对象、贷款品种、贷款抵押担保方式、贷款期限、风险种类等,在进行成本、风险、收益等精细化核算的基础上实行差别化定价。 第二章 贷款定价管理的对象及贷款期限 第四条 贷款对象必须符合《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贷款包括农业贷款、工商企业贷款、质押贷款、贴现及个人消费贷款等。 第六条 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住房按揭贷款除外)。 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第三章 定价管理体系 第七条 贷款定价的管理范围包括计息方式、利率水平、结息方式、罚息规则、展期利率执行等内容。 第八条 全辖实行客户经理、支行贷款审批小组、财务会计部、贷款定价委员会四级管理制度。 第九条 本行成立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实行成员表决形式议事,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以文件明确,人数不得少于7人,贷款定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务会计部。 第十条 本行贷款定价的管理职责: (一)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是全辖贷款定价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全辖贷款定价政策和标准,负责贷款价格超授权的审批工作; (二)本行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辖贷款定价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本行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定价政策;依据本行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定价政策,拟定各类贷款的执行价格和对下辖基层支行的贷款定价授权方案;负责贷款价格超授权的审批工作。 (三)财务会计部为贷款定价的支持部门,负责提供年度贷款单位资金成本、贷款管理费用和税负成本以及不良资产损失每年待摊单位成本等。 (四)授信管理部、信贷管理部为贷款定价的支持部门,根据本行年度经营发展计划,提供年度信贷投放规模和结构,同时提供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资产负债率、担保抵押方式以及企业的规模等相关定价信息。 (五)财务会计部是全辖贷款定价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全辖贷款定价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本行贷款定价委员会制定的价格政策,在本行规定的权限内,对所辖基层支行的贷款定价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以及负责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在贷款定价方面的工作联系。 财务会计部应根据本部门和授信管理部、信贷管理部提供的贷款定价相关信息,结合本行年度最低的利润目标,测算出贷款定价最低浮动幅度(Y)。 (六)本行稽核部门是贷款定价的审计部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支行贷款定价政策执行情况的审计稽核。 第十一条 各支行应按总行对贷款利率管理的规定,及时向财务会计部上报贷款利率审批表和备案表。 第四章 贷款定价的流程及权限管理 第十二条 本行定价管理工作流程: (一)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政策和本地区其他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市场走势,结合本行效益目标,以央行基准利率为基础,在充分考虑全辖的资金成本、各项费用、风险状况、目标收益和贷款的价格供给弹性(或价格需求弹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拟定或调整价格方案和其它定价政策,报贷款定价委员会审定。 (二)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审定定价方案和其它定价政策,由贷款定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全辖执行。 (三)各支行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测算确定客户贷款执行利率。如因夕阳产业、高污染、高耗能行业,企业资信等级、资产负债率等原因需要调高利率的,或因争取优质客户、同业竞争等原因,需调低贷款执行利率水平的,可由各支行根据实际情况向财务会计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商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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