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制度管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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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制度管理

PAGE 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处罚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绿色食品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绿办)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主任、主任、农委主管副主任、委主任办公会(主任、副主任、副调研员) 二、处罚权力行使依据 全国人大《 HYPERLINK /zt/2006-12/29/content_503073.htm \t _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规定:“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罚范围和处罚标准 见附件2: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 四、处罚程序 (一)立案 1、立案条件:(1)有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的事实;(2)有明确的行为人(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3)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的;(4)违法行为在两年内发现或者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 2、立案程序:绿办承办人A对违法案件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需要查处的案件,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经绿办主任审核后报市农委主管副主任签批。 3、立案时限:自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交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现场检查发现或者需要立即查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可先行调查取证,并在7个工作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二)调查取证 绿办承办人A组织不少于3人进行调查取证,撰写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绿办副主任审核,并提交办务会集体研究决定,经主任签批后送法规科审查。 (三)审查 法规科对绿办报送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有科长核签。对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的,退回绿办。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绿办将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后的案件材料报法规科审查。 (四)告知、复核与听证 1、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拟实施行政处罚的,由绿办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的,由绿办承办人A起草《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绿办承办人A所起草的告知书经法规科审核后,由绿办报主管副主任审批(主管副主任无法审批时,由农委主任指定其他领导审批)。经批准后,绿办制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绿办承办人A、承办人B将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法规科进行复核。依法需要听证的,法规科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审议与决定 审查终结,绿办承办人A提出处理意见,经办务会讨论形成意见后报送主管副主任审批(主管副主任无法审批时,由农委主任指定其他领导审批)。对案情复杂、影响重大的行政处罚案件,应报农委主任办公会决定。 (六)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绿办承办人B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 1、对当事人服从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罚款决定与罚缴分离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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