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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规范管理
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规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权责
第一节 机构与人员 第二节 职责与权限
第三章 稽核总队、大队管理规范
第一节 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二节 工作任务与工作程序 第三节 经费保障
第四节 考核与问责
第四章 稽核工作管理规范 第一节 行社对稽核工作的管理 第二节 稽核部门对稽核工作的管理 第三节 稽核工作计划与方案
第四节 稽核工作会议
第五节 稽核工作报告与报表 第六节 稽核工作考核与问责 第五章 稽核检查操作规范 第一节 序时稽核
第二节 专项稽核 第三节 后续稽核 第四节 再稽核 第五节 非现场稽核
第六节 稽核工作底稿 第七节 稽核事实与评价 第六章 稽核报告与处理规范
第一节 稽核报告的一般要求
第二节 稽核报告的形成及报告路径 第三节 行社对稽核报告的处理 第七章 稽核档案管理规范
第一节 稽核档案的种类与保管期限 第二节 稽核档案的建立与整理 第三节 稽核档案的保管与调阅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信用社(银行)稽核工作,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 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审计指引》和省联社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全省农村合 作金融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省联社和省联社办事处以及全省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 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行社)的稽核部门、稽核人员及其所从事的稽核 活动。
第三条 全省各级信用社(银行)应根据“精干高效、责权分明、统一管 理、全面监督”的原则,按照“统一指导、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的要求,全面加 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与管理。
第二章 机构、人员及权责
第一节 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 省联社设立独立的稽核部门,成立稽核总队。省联社办事处设立稽核 部门或专职稽核管理岗位,成立稽核大队。
行社设立独立的稽核部门及相应的稽核岗位。
第五条 省联社及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稽核人员,稽核总队和稽核大队人 员分别从辖内稽核人员中选配。
行社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稽核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稽核部门经理、副经 理、稽核员等岗位。
第六条 稽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专业水平。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相关法律 法规及内控制度,掌握与稽核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并取得稽核员资格。
(二)从业经验。在会计、信贷等主要业务岗位工作二年以上。稽核项目负责 人员至少应具有三年以上稽核工作经验或六年以上金融业从业经验。稽核部门负责 人还应有较好的口头表达、文字综合和组织协调能力。
(三)道德标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稽核工作纪律,具有正直、客观、公
正、廉洁的职业操守,且无从事金融业务不良记录。
第七条 实行稽核员资格管理制度,实施稽核员资格考试、颁证和年检,统 一制发《稽核员资格证》、《稽核证》。稽核人员应持证上岗,离岗交回《稽核 证》。
逐步推行稽核员等级管理,建立相应的评价标准和评定程序,全面反映稽核人 员的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及履职表现,实行稽核人员等级与其薪酬挂钩。
第二节 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省联社稽核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全系统稽核工作,包括全系统稽核制 度建设、稽核总队管理、稽核人员培训,组织开展专项稽核(现场或非现场),以 及对行社稽核工作和稽核人员进行评比等。
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省联社布置的各项稽核任务,并对辖内行社的稽核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九条 行社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理)事会、高级管理层、监事会及其主要 负责人对稽核工作负有的领导、管理、监督责任。
行社稽核工作独立于经营管理,实行董(理)事长负责制。董(理)事会对稽 核工作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负责批准稽核制度办法、中长期规划及年 度工作计划,建立稽核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线路,决定稽核预算、人员薪酬,任免 稽核部门负责人,对稽核工作进行考核等。
行社高级管理层应督促落实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和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承担 未对稽核发现采取纠正措施产生风险和损失的责任。
监事会应监督稽核整改意见和处理决定的执行,评估稽核工作效果。
第十条 行社稽核部门独立行使稽核监督权,负责辖内稽核工作的组织与实 施,对行社经营管理的合规性、风险性、效益性和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主要包括:
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及合规管理工作情况;风险状 况及风险识别、计量、监控程序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与风险相关的资产评估系统情 况;会计记录和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开发运行和管理 维护情况;行社运营绩效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等。
第十一条 行社稽核部门对董(理)事会负责,向董(理)事长和上级稽核部 门报告工作,不受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涉。主要权限有:
(一)稽核部门负责人有权列席或参加本单位有关的会议和活动,知晓经营管 理决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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