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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资料之五教育培训篇精品

八.相关知识—1.培训规定 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施行)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号令2006年3月1日施行 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附:《特种作业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2010年7月1日施行 4、浙江省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细则 (2001年3月14日发布) 5、浙江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8年4月8日发布)手册344页 6、《浙江省危险物品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 八.相关知识—2.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 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八.相关知识—2.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厂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八.相关知识—2.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车间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一)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八.相关知识—2.新上岗从业人员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八.相关知识---3.对离岗后重新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八.相关知识—4.安管两员与从业人员培训规范 AQ/T 3029—2010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AQ/T 3030—2010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AQ/T 3031—2010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AQ/T 3032—2010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大纲(试行)》安监总培训〔2007〕249号 《浙江省危险物品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大纲》 八.相关知识– 5.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0号令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特种作业目录:“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9.1 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 9.2 氯碱电解工艺作业 9.3 氯化工艺作业 9.4 硝化工艺作业   9.5 合成氨工艺作业 9.6 裂解(裂化)工艺作业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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