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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发行版本:C 修改次数:0管理 文件编号: 页 码:1/1 范围 本办法规定 本办法适用 2.3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具体减免办法由学院制定。 2.4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学生通过勤工助学能够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同时培养自立自强精神,增强社会实践能力,缓解经济压力。 3 职责 .1 学生资助中心是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管理内容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有权参加学生资助中心组织或介绍的校内外各种勤工助学活动,有权参加校内有关单位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用人单位的协议约定以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有权要求学生资助中心参与解决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履行与学生资助中心、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协议约定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院声誉。 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 勤工助学岗位的认定: 各单位提出申请; 人事部门核定勤工助学岗位数; 人事、财务等有关部门核定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及劳动保护等费用额度。 主管院领导批准; 学生资助中心向用人单位推荐勤工助学学生。 凡需学生资助中心提供劳动服务的团体、个人均可向院学生资助中心办理登记。事先没有登记而聘用学生出现问题后果自负。不经学生资助中心同意,任何团体和个人不得以学生资助中心名义擅自招聘学生。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填写勤工助学登记表,学生资助中心依据勤工助学人员档案,结合用人单位要求推荐学生,优先推荐贫困生。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填写勤工助学申报表,勤工助学用聘表。连同用人单位用人意向一起,报学生资助中心备案。 用人单位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纪律、工作质量等考核工作,并做出工作质量鉴定。同时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注重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 用人单位与被推荐助学人员之间也可达成书面协议。学生资助中心可对其合理的协议予以公证。经公证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及学生资助中心各执一份。 报 酬 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时计酬。 具体付酬金额由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不宜计时付酬或加急繁重任务,用人单位应提高学生的报酬。 学校的勤工助学基金,由学生处宏观控制,对于通过学生资助中心介绍上岗的贫困生(名单由学生处确定),可视用人单位反馈情况,再行奖励。 用人单位可直接给勤工助学学生发放报酬,或通过学生资助中心统一发放,无论何种发放方式均需把报酬单据复制一份交到学生资助中心备案,以便认定工作量,确定学生补贴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任务轻重及完成质量等提出对学生补贴的建议,学生资助中心予以参考。 勤工助学基金补贴部分,由学生资助中心制表,经主管院领导签字批准后,到计财部报销,由学生资助中心在每月发放到学生手中。编写部门:编 写 人:审 核 人:审 批 人: 页码:6/6 学院2009-9-2发布 2009-9-2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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