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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办学发展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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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等学校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办学发展近期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在充分论证教育设施资源现状的前提下,高校按照国家有关部委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要求和实际使用需求,提出基本建设项目,依照《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办法》以及本管理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管理。
第一节 项目规划和决策
第一条 高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原则,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学校校舍的质量与安全必须严格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面执行建筑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从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确保高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合格,争创优良。高校要自觉接受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学校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相关人员是项目工程质量的责任人。对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高校应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应根据事故原因追究各相关单位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条 高校建设项目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做到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和精心管理。
第三条 高校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组织实施。因技术、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以建设单位签署确认,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凡设计变更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3%的,高校应当事先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及预算审批部门备案;累计增加投资达到批准项目预算5%的,高校应当事先报经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重新审批。现场签证增加投资累计达到批准项目预算2%的,高校应当事先报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确认。预计超投资项目,未经批准的不得实施,擅自实施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追究校领导和主管人员的违规责任。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增加的投资原则上由高校在总投资中调剂解决。
第四条 高校建设项目建议书,由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转报发改部门审批。高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学校根据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后,报发改部门审批。
第五条 高校建设项目的决策,由学校校园发展与规划部门会同基建部门根据学校办学发展和需要,提出新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及建设工期等项目情况,提交学校基建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学校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建设内容、投资效益等问题进行论证评估,将项目建设方案提请学校领导班子讨论决策,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节 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六条 高校各院系、各职能部(处)及有关单位是校内基建工程项目的主要使用单位,是基建工程项目的基层申请单位,应按学校校园总体规划要求,向学校校园发展与规划部门提出对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和大型基础配套设施等基本建设项目的需求申请。
第七条 经学校发展与规划部门审查同意,基建处拟订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组织起草基建工程立项申请,并经校园建设与发展规划委员会同意后,报基建工作领导组审议。经学校领导班子批准后,方可作为校内立项项目。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申请经学校批准后,由基建处根据项目情况及有关部门的要求,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国土资源部门用地预审等手续,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教学新区规划和教学、科研的重大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转发改部门批准。
第九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论证,对该建设项目选址、环境评估、建筑面积、建设标准、使用功能、资金筹集、项目效益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研究,并附有概念性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满足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确保项目建设可行、合理和投资估算准确。
第十条 高校基建工程项目立项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准后,学校基建处组织编制或调整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发改部门审批。
第三节 项目设计与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使用功能、校园建设规划、勘察结论、设计规范、建设标准、工程技术、设备安装及采用的主要建筑材料等要求,提出初步设计方案,作出项目建设资金概算,由学校报规划、发改部门审批。批准的项目设计概算为该建设项目最高投资限额,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高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由学校和设计单位根据规划、发改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批复意见及工程设计的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和分析,吸纳评审专家意见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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