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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人寿社会保障体系与财税政策保险PPT培训

Credentials - June 2002 社会保障体系简介 社会养老体系简介 财税政策介绍 社会保障体系简介 社会养老体系简介 财税政策介绍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不等于企业年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大于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同时在运行方式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社会保障体系简介 社会养老体系简介 财税政策介绍 不允许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保险金 “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对“劳动保险费”科目的探讨 1、国家政策: “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 (财企【2003】61号 ) 2、定义: 是企业当期发生的费用中的一部分,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种费用之一,可在税前列支。 对“劳动保险费”科目的探讨 3、内容: 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疗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基金)、易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办法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统筹退休基金。 4、列支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 试点地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 目前,国务院财政部门提出按照4%比例;而国税部门尚未给出具体的比例,只是在2003年说明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与旧所得税法相比,新税法给出了在14%内按实际支出的福利费扣除限制。   第三十五条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释义 政策原文 文件 新《企业财务通则》就社会保险费的列支有了明确统一说明。对于补充养老与医疗也表示可以列支,但对于按什么比例列支这里没有给出统一说明,只要求按照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报酬,并为从事高危作业的职工缴纳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经营者可以在工资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额,对企业技术研发、降低能源消耗、治理“三废”、促进安全生产、开拓市场等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给予奖励。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支付基本医疗、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费,所需费用直接作为成本(费用)列支。   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 《企业财务通则》 释义 政策原文 文件 1、 财政部门首次给出一个统一的补充养老列支标准:执行 新企业财务通则的企业,其列支额度统一按照4%的比例列支。 2、 对历史的福利费结余,各项福利支出要优先从中列支。 3、 对于一些特殊人员,财务通则给出了可以建立补偿的空间,列支渠道直接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4、 应付工资结余的使用范围明确指明可以为历史人员进行补偿。 …… 一、关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   (一)…… ,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   (二)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三)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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