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土地赔偿方案问题 王飞修改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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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赔偿方案问题 王飞修改版

论农村土地赔偿制度问题 ——以武汉市江夏区为例 全文篇幅太长,文章拖沓,压缩到4000到4500字,其中第一部分内容较多,有喧宾夺主之嫌,第二部分表述繁杂,第三部分实际内容太少,第四部分表述不清;另外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文章的第二部分内容和后续的内容没有关联,提出了问题,但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方式。 先改改吧,改好了再给我看看 内容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高速发展,随着而来的是逐年增长的大量土地征用,造 成大量失地农民,其中由于存在产权不明晰,赔偿制度不合理等问题,对农民土地权益造成 很大损害。 本文从土地赔偿的测算体系出发,对现行土地赔偿产值倍乘法和农地价格因素修正。同时也浅显的对其他因素和问题进行了探讨,希冀能进一步完善土地赔偿制度。 关键词: 土地赔偿 农民土地权益 农地价格因素修正大量基础设施的建设,经济开发区的落成等,势必造成耕地的占用,特别是近年来城市土地空间开发潜力趋小,大型城市的辐射,对周边的农村土地的开发愈多,所造成的农地征用增多,农民失地人数逐年上升,耕地减少问题越来越不可小视。 据我国第一次农业普查的数据显示,1996年我国耕地面积为13003.92万公顷(19.51亿亩), 而2006次全国农业普查时数据是12177.59万公顷(18.31亿亩),减少了826.33万公顷(1.2亿亩)。 图表来源:国土资源局官网(为什么这个表是彩色的?呵呵) (图和表都应该有名字,图的名字在图上,表的名字在表下) 全国耕地减少的主要原因主要来自四点,一是生态退耕,二是农业结构的调整,三是建设占用耕地,四是灾毁耕地。(见表1) 表1(如果需要保留本表,请将单位提出,表中近留下数字就行了) 年份 生态退耕 农业结构调整 建设占用耕地 灾毁耕地 2001 59.07万公顷 4.5万公顷 16.37万公顷 2002 142.55万公顷 34.90万公顷 19.65万公顷 5.64万公顷 2003 223.73万公顷36.41万公顷22.91万公顷5.04万公顷11.4万亩37.4万亩287.4万亩37.2万亩 从数据分析(表1)可以看出,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在2005年前占主要因素,05年开始,农业结构调整比重下降,建设占用耕地所占比重上升,2006年占总体的38.42%,2007年达到79.61%,2008年为76.98%,连续三年成为耕地减少最重要影响因素。 生态退耕和农业结构调整虽然很大程度影响耕地面积,但由于它并不改变土地使用权,为可恢复耕地,对农村的影响尚小。但建设占用耕地却改变了耕地的使用方式,一旦征用,可恢复性极小,对农村、农民影响极大。如2003年,全国征地286026.41公顷(农用地),其中耕地203508.89公顷,耕地占到被征用总数的71.14%,造成失地农民5482423人。2005年,全国征地达?286026.41公顷,其中耕地为203508.89公顷,又造成约300万失地农民。现今该数字数量还在(继续)增大。 随着征地规模不断扩大,征地引发的问题也不断显现,特别是农民的土地权益问题日益突出,大量失地农民在土地使用权丧失后不能得到应有经济与保障权益,生活甚至生存受到影响和威胁,他们形成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对社会发展与稳定带来不利因素。如2009年在全国闹得沸沸扬扬的“茶杯门”事件,就是征用农民的土地而未付清土地款而引发的。 二.我国现行土地赔偿制度的问题 现行阶段我国施行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主要依据的是1999年1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主要从四个方面补助: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费,青苗费。补偿以一次性补贴为主,,采用的是“产值倍乘法”的计算方式、基本为货币形式。它在过去十年的实践操作中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随着经济发展,其对农民的土地权益保护不足等缺陷日益凸显。 1 土地价值的合理性 在“产值倍乘法”中,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倍至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单一的产值倍数法已不能适应如今的社会要求。其次,它没有考虑到土地在农业用地和非农用地间的转化,当土地被征,即转入非农市场,其价值显然不同。当前土地被征中价值严重低估,对失地农民的利益损害很大。 2产权不明晰(本部分层次不清,重点不突出) 第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界定模糊,权利归属不清。我国现行的《宪法》、《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等法律文献都规定了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但在具体的权限代表上存在乡镇、村级、村民小组三级主体,所有权不明确,经常产生三级之间的越权和侵权,特别是在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上,经常出现不公平现象,失地农民的利益补偿份额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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