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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海商法

第十二章海事的法律冲突法 第一节海事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意思自治原则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 (三)行为地法原则 我国《海商法》第269条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准据法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 第二节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 一、船舶所有权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船舶所有权的特征:(1)船舶所有权的主体是船舶所有人,但在有些国家,船舶经营人也可以成为船舶所有权的主体。(2)船舶所有权的客体是船舶,包括船舶属具。(3)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进行登记。 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什么?(2000年试卷一第30题) A.船旗国法 C船舶的原所有人的住所地法 B.船舶的所在地法 D.所有权转移合同签订时的船舶的所在地法 中国南方某航运公司将其所有的一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远洋货轮转让给印度一家航 运公司,该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适用下列哪一国法律?(2003年试卷一第22题) A.中国法律 B.巴拿马法律 C.印度法律 D.船舶所在地国法律 二、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 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凭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地的法律。” 3.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具有秘密性、追及性和程序性。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 (1)船旗国法 (2)法院地法 我国《海商法》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   B.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律   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帕尔星轮案   奥帕尔星轮属利比里亚派里昂·格莱特运输公司,具有利比里亚籍。1981年2月,该公司以该轮作抵押物,在美国纽约向美国欧文信托公司贷款815万美元。双方向设在纽约的利比里亚海事委员会作了登记,并就船舶抵押达成协议制作了抵押文书。该抵押文书规定:如果派里昂·格莱特运输公司违反协议,欧文信托公司有权宣布所有尚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均已到期,并可要求一并偿还,并行使利比里亚海商法或其他任何准据法赋予抵押人的权利。此后不久,“奥帕尔星”轮更名为“奥帕尔城”轮。   1984年,“奥帕尔城”轮被卖到了利比里亚的詹尼斯运输公司,并将随船的抵押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该公司。欧文信托公司同意这种转让,并与上述两运输公司签订了转让合同。同时,利比里亚海事委员会也对该轮船舶登记证书所载抵押事项作了修改登记。从此,詹尼斯运输公司成了欧文信托公司的抵押债务人。其后,丹麦东亚有限公司与詹尼斯公司签订了租船合同,并按合同授权又将船舶转租给美国的梯·捷·斯蒂文逊公司,期限两个月。    1985年3月,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从澳大利亚宝勤山有限公司购买钢材,五金矿产公司委托美国矿产有限公司向斯蒂文逊公司承租了奥轮。7月15日,奥轮在澳大利亚怀阿拉港装货后,由于船东詹尼斯公司无力支付船员工资,船员拒绝开船,致奥轮滞留该港多日。后斯蒂文逊公司为完成原定航次,愿垫付船员工资和遣返费用,于是奥轮船长和船员将海事请求权及其他权益,转让给斯蒂文逊公司。船舶抵达上海以后,斯蒂文逊公司以詹尼斯运输公司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为奥轮垫付费用及该轮在怀阿拉港滞留期间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具有优先请求权。欧文信托公司随后也提起诉讼,请求变卖奥轮,优先偿还被告所欠的抵押债务。   上海海事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应请求依法裁定扣船,并于1986年1月将该轮公开拍卖。随后,宝勤山有限公司、美国矿产有限公司、美国船级所分别提出债权登记申请。 [问题] 本案应如何适用法律? [参考答案] 本案应适用利比里亚法来解决争议。本案中船舶国籍为利比里亚,船舶的所有权人詹尼斯公司为利比利亚公司,船舶抵押关系的一方为利比里亚公司,抵押合同的签订地在利比利亚,船舶抵押的登记机关为利比里亚海事委员会,抵押合同中提到可以利比里亚海商法来确定抵押权人的权利,垫款争议一方为利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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